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107年度,38號
TPHV,107,重勞上,3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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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家禛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沈婉君 
      賴慧如 
      黃素芬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如附件所示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正
 
附件:
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家禛(下稱林家禛)於民國(下同)98年
 4月7日提出之辭呈是否已生終止其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財團法
 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下稱啟新社福會)間委任或僱傭契
 約之效力?是否成立新之委任或僱傭契約?
㈡訴外人黃清結於98年10月8日及98年10月22日以第二屆董事長
 名義所召開董事會議所作成資遣決議是否有效?如否,黃清結
 是否另代表啟新社福會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沈婉君賴慧如
 黃素芬(下合稱沈婉君等3人)為終止意思表示?如是,該意
 思表示是否生效?
林家禛沈婉君等3人在王興岡所提供辦公處所提供勞務並受
 領薪資,係基於與啟新社福會間之委任或僱傭契約?啟新社福
 會於98年10月30日後是否拒絕或遲延受領林家禛沈婉君等3
 人所提供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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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