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44號
TPHV,107,重上更一,44,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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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林正航律師
被 上訴人 伍美琪 
      袁芝秀 
      田貴玲 
      蘇文君 
      陳鴻安 
      高玉堂 
      張林文卿
      王怡方 
      林綺琴 
      劉仲康 
      李嘉猷 
      朱慧菁 
      朱峻宏 
      郭定財 

      簡瑜萱 

      簡嘉葳 

      林宸瑛 
      江宗良 

      王連美 

      廖添印 
      王玄  
      余秋香 
      徐若茗 
      榮翠文 
      羅湘婷 
      黃政斌 
      李任軒 
      張小萍 
      黃之芸 
      黃之岳 
      彭月琴 
      柯明劭 
      游安芸 
      吳育達 
      李佩琰 
      劉林政 
      張子玲 
      林婉如 
      邢李俊惠
      吳心若 
      楊天長 
      洪秀美 
      曲繼靜 

      黃小琴 
      尤淑媛 
      蘇碧莞 
      李其鴻 

      曾毅蓉 

      梁靜祺 
      張定國 
      林立惠 
      劉華光 
      鄒心怡 
      張伊佐 
      李長宏 
      林鄒環 
      張雅期 
      王國英 
      陳思元 
      林延慧 
      林延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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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