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城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黃郁婷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賴雪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查上訴人於起訴狀內已依民法第491 條規定請求給付,是否仍為訴之追加,亦應具狀陳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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