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7年度,130號
TPHV,107,勞上,130,201906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陳獻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虹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恢復僱傭關
係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理 由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㈠確認兩造間民國106年5月1日至107年7月1日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開期間計14個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8萬6,000元,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4萬9,000元,並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間按月提撥3,036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間按月為上訴人繳納勞保費3,367元、健保費2,184元;㈤被上訴人應給付年終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員工紅利及其他獎金每年共計12萬2,000元,及各項獎金發放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並追加聲明:㈥被上訴人應給付年特休日未休給付2萬7,766元;㈦被上訴人應給付資遺費8萬5,750元之判決。查上訴人聲明㈠確認上開期間僱傭關係存在,與聲明㈡請求上開期間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同為68萬6,000元,較聲明㈢㈣㈤㈥㈦部分為高,係基於僱傭關係存在為請求,或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而具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應依價額最高之68萬6,000元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萬6,00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5,618元,扣除已繳4,500元外,尚餘1,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裁判費1,11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1/1頁


參考資料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