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吳福濱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上訴人 陳杉吉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本息,及將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公開刊登於「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站(網址:http://www.ettoday.net/)壹日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8日以訴外 人社團法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下稱全家盟)理事長名義, 向網址:http://www.ettoday.net/之「ETtoday東森新聞雲 」(下稱東森新聞雲)網站投書發表名為「向孔夫子告狀救 救孩子!」文章(即如附表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經 東森新聞雲刊登於網路而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其中第3段敘 述:「教師產(職)工會幹部薪水領的是公帑,卻想千方百 計設法利用增加會務假天數、課務派代節數的方式,『合法 』脫離自己的戰場,然後再爭取增加『全民買單』的代課費 節數,卻又聲稱是工會買單(2013年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同 意並補助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每週減課60節……)」( 下稱系爭第3段敘述)等語;惟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幹 部因處理會務無法兼顧之授課時數,104年度每週僅72節公 假得以課務代理方式處理,並請學校參照教育部相關函釋盡 量由固定人員代理,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整體代課老師之 總代課節數觀察,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會務幹部72節 會務假,對照整體之代課比例而言,仍不足百分之一少數, 而上訴人歷任彰化縣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全家盟副理 事長及理事長,具有相當能力及社會資源查證言論來源是否 屬實,卻刻意將代理代課老師過多問題,歸咎於會務幹部減 授課所致,實有以不實資訊錯置,刻意誤導、混淆視聽之不 法。另第4段述及「會務假的給予在教育部的默許下,幾乎 到了『領乾薪』的地步」、「一般學校教師擔任工會幹部享 會務假及課務派代的優惠,已經為人所唾棄;若是任教於特
殊教育學校的工會幹部也比照辦理,那就到了『為人所不齒 』的地步了(臺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任教於國立臺南 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便是一例)」(下稱系爭第4段敘述) 等語。然為維持教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乃工會安全保障之一 環,故包含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在內之全國各地教育工會會 務幹部,可以「公假」處理會務,乃係依照工會法第36條第 1項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教育部函釋在案,各校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及教育部 函示,復得秉於權責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核 定以公假處理會務,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 幹部權利與一般教師無異,則包括伊在內之臺南市教育產業 工會會務幹部據此請假、參與會議、參加研習,係利用會務 假從事教育高權相關事務之推展,並均有課務派代,何來享 有會務假或以公假「享」有課務派代之優惠可言?上訴人上 開針對伊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擔任工會幹部,指摘「領乾薪 」、「為人所唾棄」、「為人所不齒」,之描述,不惟與事 實不符,且令社會大眾誤認教育產業工會幹部藉增加會務假 或課務派代機會脫免教育工作責任,而有坐領乾薪自肥之劣 行,顯有刻意貶低及歧視意味,非出於善意且非合理適當之 評論。伊於上訴人發表系爭文章前,自101年6月7日起至104 年6月6日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第2屆副理事長,該文刊登 時自104年6月7日起為該工會第3屆常務理事,為該工會組織 幹部成員之一,並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下稱臺南 啟聰學校)教師,於該校103學年度即103年8月1日起至104 四年7月31日止,每週排課18小時,減授課6小時,減授課費 用經學校核准由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支付,則上訴人上開不 實描述或評論,當令大眾對於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產生 負面印象,貶損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包含伊在內幹部之名 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公開刊登於「ETtoda y東森新聞雲」網站(網址:http://www.ettoday. net/)1 日,以回復被上訴人名譽〔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10萬元,及自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應將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公開刊登於「 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站(網址:http://www.ettoday .net/)1日;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對其敗訴 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 不服,已告確定〕。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投書媒體係呼籲教師工會自制自律並考慮社 會觀感,並無侵權惡意,系爭第3段敘述稱:「教師產(職 )工會幹部薪水領的是公帑,卻想千方百計設法利用增加會 務假天數、課務派代節數的方式,『合法』脫離自己的戰場 ,然後再爭取增加『全民買單』的代課費節數,卻又聲稱是 工會買單(2013年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同意並補助臺南市教 育產業工會幹部每週減課60節,惟工會持續發文各校要求擔 任會務幹部的老師減課,逾122節以上,便是一例)」等語 ,前段關於「會務假」及「課務派代節數」增加之描述均係 事實陳述,會務假係指工會幹部每週在學校以辦理私法人團 體工會事務為名,利用公務上班時間給假之節數,乃全部工 會幹部每週要求減課時數乘以人數之總和,課務派代節數則 是指幹部以會務假為名要求減課之後,其課務因無人代理, 由學校為之安排代課老師,是其節數與會務假節數相同,而 聘請代課老師所生支出將造成雙重公帑浪費,此觀臺南市議 員即臺南市議會教育小組召集人蔡育輝早於102年11月27日 即發佈新聞稿,表示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每週115節會務假已 影響學生受教權,宜有所規範;同年月4日接受中國時報採 訪時,亦表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每週放假超過140節 已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等語,同篇新聞稿中亦見有臺南市教育 產業工會理事長許又仁要求會務假為122節,教育局願意補 助會務假費用為60節,剩餘的72節薪水補助等語,可見會務 假確實超過122節,而工會幹部以會務假名義要求減課之鐘 點所派代之代課老師,薪水係由政府支出,工會幹部薪資則 照領,納稅人有何義務幫工會支薪讓工會幹部處理私人事務 ,故有部分縣市政府要求工會自行支付代課老師鐘點費,再 以不同比例補助,可見伊所為上開言論均有所本。另系爭第 4段敘述稱「領乾薪」、「已經為人所唾棄」、「為人所不 齒」等語之描述,亦係針對整體教育制度之興革給予建議並 提出質疑,事涉公共利益,伊身為全家盟理事長,有感於教 育界之動盪,本諸學生受教權保障而振筆疾呼,實無任何惡 意,屬於合理評論之範疇,至於該段文內所言「臺南市教師 產業工會副理事長任教於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便是 一例」等語,所指副理事為何人,伊並不了解等語,資為抗 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4頁):
㈠上訴人於104年9月28日以全家盟理事長名義,向東森新聞雲 網站投書,發表名為「向孔夫子告狀 救救孩子!」之系爭 文章,經東森新聞雲網站刊登於網路而為不特定人可共見。
㈡被上訴人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第2屆副理事長,任期自101 年6月7日起至104年6月6日,於上訴人104年9月28日系爭文 章刊登時,為該工會第3屆常務理事,任期自104年6月7日起 至107年6月6日止,並為臺南啟聰學校教師,於103學年度學 期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每週排課18小時, 減授課6小時,減授課費用曾於103年8月19日以簽呈經該校 核准由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支付。
㈢系爭文章內第4段所述「一般學校教師擔任工會幹部享會務 假及課務派代的優惠」、「任教於特殊教育學校的工會幹部 也比照辦理」等語,係屬於事實陳述之範疇。
四、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全家盟理事長名義,向東森新聞 雲網站投書,發表系爭文章,其中系爭第3段敘述,刻意將 代理代課老師過多問題,歸咎於會務幹部減授課所致,有以 不實資訊錯置,刻意誤導、混淆視聽之不法;另系爭第4段 敘述係針對伊為臺南啟聰學校教師擔任工會幹部,指摘伊「 領乾薪」、「為人所唾棄」、「為人所不齒」之描述,不惟 與事實不符,且令社會大眾誤認教育產業工會幹部藉增加會 務假或課務派代機會脫免教育工作責任,而有坐領乾薪自肥 之劣行,顯有刻意貶低及歧視意味,非出於善意且非合理適 當之評論,貶損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上訴人則以前開各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上訴人所為系爭第3段敘述及系 爭第4段敘述,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㈡被 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並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有無理由?如有理由,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 之金額及適當之回復名譽處分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所為系爭第3段敘述及系爭第4段敘述,是否構成不法 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第1項及第2項 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 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 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 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 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 為闡釋,惟其解釋意旨,係為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 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所為規範性解釋,既屬因基本權衝突 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 ,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自應認在民事責任之認定 上,亦有適用上開解釋之必要。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 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 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 」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 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 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 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 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 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 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 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 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 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 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 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 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 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 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 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保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 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
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本件上訴人辯稱系爭第3段 敘述稱:「教師產(職)工會幹部……利用增加會務假天數 、課務派代節數的方式,『合法』脫離自己的戰場,然後再 爭取增加『全民買單』的代課費節數……」等語,指被上訴 人所屬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增加」或「爭取增加」由 「全民買單」之會務假天數、課務派代節數,係參考臺南市 議員蔡育輝於102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6次定期 大會市政總質詢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85頁)、 102年11月4日接受中國時報訪問時之新聞報導、102年11月 26日召開記者會之網路新聞報導〔見原審卷㈡第147頁、第 148頁〕,及林宗鍵於104年5月5日、同年8月28日電子郵件 所提供之資料(見本院卷第207頁、第209頁);系爭第4段 敘述稱「領乾薪」、「已經為人所唾棄」、「為人所不齒」 等評論,係伊對於整體教育制度之興革建議,並質疑是否有 領乾薪之情形發生,是屬於合理評論之範疇,並未侵害任何 人之權益等語。經查:
⒈觀諸臺南市議員蔡育輝於前揭臺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質詢內 容略稱:「……在102年6月14日在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就發 文給教育局,希望兼任的幹部可以減少100小時的課,教育 局在102年7月25日行文給這個工會,說可以要減少60節,可 是這個工會在7月5日就發文給各國中、國小……一個工會總 共兼任的幹部,有什麼部?文宣部、福利部、宣傳部、什麼 部、什麼主任,組長、副組長總共18個……」、「……工會 幹部,有的兼主任、有的兼導師、有的兼組長,請假都沒去 上課……學生在學校,導師在哪裡……有學生在學校,導師 、老師一定要在學校,結果沒有,工會幹部變成特權,一個 沒有,我親身喔,它跟教育局協商後,還可以自己發文給國 中、國小嗎?教育局與工會協商後,幾節後,他要請什麼假 ,要發文給教育局,教育局發文給國中、國小……」、「… …工會本於自主原則,自己聘請職員來辦會務,但此案是我 們要補助老師們(工會幹部)鐘點費,而且一個人要請那麼 多節,聽說有學校跟議員抗議,在工會兼職就不用上課,他 們就還要上課,國小一節扣260,國中一節扣360……很多都 是主任、組長、導師的,若導師不在學校,你們說的原則就 打破了,那簡單的說,我鼓勵大家成立工會,都來做理事長 ,不用上課,一個禮拜上2節,副理事長上班3節……」、「 重點就是工會幹部兼導師……這本身就沒什麼課了。沒什麼 課,還不在學校……學生怎麼辦?」、「……教育部有訂原 則,幾個人、一個人幾節有一個原則……你核准60節,他自 己發文100多節,若工會又開會又發這樣的文,到底要幾百
節?你到現在搞不清楚?」、「他(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6月14日發文給你(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他6月14日 『要求你們100節給他』,後『要求政府支付176萬元』,這 有吧?(教育局長答:對。)」、「教育局長稱:7月15日 發文給我是要跟我『請求100節』,我不可以給他100節…… 所以我先給他60節」、「我們說的都是102年8月初1以後的 ……(教育局長答:是啦,他要要求我給100節。)」、「 你就102年8月初1以後准他60節,對不對?(教育局長答: 對。)」、「你一方面給他們假去宣導入工會說上班8小時 ,導師上班8小時,他都是跟你唱反調的,你給他們假又出 錢,讓工會老師不用上課,導師不用上課,主任、組長不用 上課,一個工會的幹部是2、3個,他的幹部是18個……這個 組織不會太大嗎?都要跟你們請假,這樣合理嗎?」、「人 家罵就是罵這樣,沒上課,聘那個兼課的。」、「代課老師 ,學生的受教權在哪裡?……你教育局發的文,人家不遵守 ,不理你,你是做什麼教育局?……」、「……教師會的章 程,第7條第1款有說維護學生的權利,你敢跟我說教師會有 公文在他們的網站說寒暑假要去照顧弱勢族群嗎?替那些弱 勢家庭、單親家庭上課嗎?……他們也是在說要上班8小時 ……你將網站打開來看,他有說行文會員,要照顧單親家庭 ,寒暑假因為我們沒有上課可以領薪水,我們來替這些弱勢 家庭上課,有嗎?……」、「教師會都在爭取合理權利,我 們應該要限制一個時數裡面你去推動會務,你不能拿僱主的 錢跟僱主唱反調,一天上班要8小時,導師上班8小時,大家 入工會,一年收上千萬,自己不聘請職員,用市政府的資源 ,市政府的資源中一年的預算3成付教育局的人事費用,3成 裡面7成付他們的薪水,你知道嗎?」、「……你們教育局 要有自己的權威性,我既然發文出去,准予60節,就在60節 範圍內去做,不可以超過未經過教育局同意的節數,超過又 自己再補錢……很多議員都跟我說『老師都跟我檢舉,那些 幹部都不用上課,整天在外面跑』……規定就是要有權威性 ,工會、產業工會就須要遵守,不是投機取巧,和你們一面 協調,還自己發文去學校,給國中、國小,說『來,我要開 會,要核准幾節?』但到底有沒有開會,誰知道……」等語 ;中國時報102年11月4日報導稱:「臺南市議員蔡育輝質疑 教育產業工會幹部自行放『會務假』已超過政府給予的時數 ,日前向各學校調閱資料準備質詢,校方卻遭到工會發文要 求不可提供……」、「臺南市9千位教師2年前成立教育產業 工會,依照規定工會幹部可放『會務假』處理工會內的工作 ,按臺南市教育局核准的時數為每週60節。」、「不過,蔡
育輝卻發現,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卻每週放假超過140 節,認為此舉已經影響學生的受教品質。」、「蔡育輝表示 ,工會幹部請假,學校大多會請代課老師上課;但實際上, 代課老師的教學品質一定與一般老師的教學不同,等於影響 學生受教權……」、「蔡育輝認為,工會既然未依教育局明 訂節數放假,出包就要改正,或與教育局協商……」、「教 育產業工會理事長許又仁表示,依照法律方式計算,工會10 多位幹部,合計每週可放的會務假是112節;教育局表示願 意補助會務假費用為60節,剩餘的72節薪水補助問題,雙方 仍在協商中。但在協商前,工會先以會費支付每週多出的72 節作為代課費用。」等語;及蔡育輝於102年11月26日召開 「保障學生受教權」記者會之網路新聞報導稱:「……市議 員蔡育輝邀臺南市家長團體召開『保障學生受教權』座談會 ,針對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不當申請會務假鐘點費補助款, 嚴重危害學生受教權,與會長團體砲聲隆隆,直指工會幹部 爭取權益,弄法弄權,是不良教育示範,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副理事長李榮昌甚至要求借調教育局的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許又仁太太楊秀碧……本學期結束後歸建……蔡育輝表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教師會會務人 員部分減課代課鐘點費每週60節,但據查,兩會每週請公假 115節,今年1至10月共申請622天又5小時,超出市府核定時 數太多,兩會理監事及會務人員加總4、50人,教師兼導師 13人,導師幹部請假,代課老師換來換去,嚴重影響學生受 教權,有的會務幹部1週只上課4節,他要求教育局下定決心 ,做好會務控管。臺南市家長會聯合會理事長林子雲表示, 站在家長會立場,我們反對工會主張會務假,基於下列理由 :……教育部公文明白表示,只是建議可以給假,產業工 會並非企業公會,應該不給假。危害學生受教權,教育主 體是學生,教師本業是教書,不可因工會會務假,請代課老 師,影響學生學習權力。教師上班不等於上課,老師每週 上課節數16至18節,每週大約只用13小時,可自行運用沒課 時間處理工會會務。……」等語。暨參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1年10月5日南市教中㈡字第1010773654號函說明略謂:「 同意在減課總經費不變及授課節數不為零之前提下,前揭 二會(即臺南教師會、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至多 每週每會減課30節(合計60節),並儘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 會務。前項所需代課鐘點費由101學年度教師所屬學校人 事費項下勻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3頁〕、臺南市教 育產業工會102年6月14日字第1020000105號函主旨謂:「惠 請貴局(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二大教育團體社團
法人臺南市教師會及本會102學年度會務人員,部分減課代 課鐘點費計100節……」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1頁〕、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25日南市課發㈡字第1020579217號函 覆稱:「同意在授課節數不為零之前提下,前揭二會會務 人員每週減課合計60節,若有參差由兩會自行流用,並儘可 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前項所需代課鐘點費由102學年 度教師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 0頁〕。由上可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已核定臺南市教師 會及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於101學年度得請會務假 之時間為每週合計60節,且代課老師鐘點費由擔任工會幹部 之教師所屬學校之人事費項下勻支;但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於102年6月14日函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要求提高臺南市教師 會及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102學年度得請會務假之 時間及補助代課老師鐘點費為每週合計100節;臺南市議員 蔡育輝為此於臺南市議會質詢臺南市市長及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局長,並接受中國時報訪問及召開記者會表達其對此事看 法,認為工會幹部身兼學校的主任、導師、組長,請會務假 由代課老師上課,已影響學生之受教權,尤其是臺南市政府 教育局於101年已核定工會會務人員得請會務假之時間為每 週合計60節後,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於102年行文臺南市政 府教育局要求再提高工會會務人員每週得請會務假之節數為 每週100節,更是嚴重影響學生之受教權,且就逾原核定每 週合計60節之代課老師鐘點費由政府負擔亦認為不合理,故 要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嚴格審核。並有臺南市家長會聯合會 理事長以身為家長之立場主張教育主體是學生,教師本業是 教書,不可因具工會幹部身分請會務假,另請代課老師代課 ,而影響學生學習權利,危害學生受教權,兼工會幹部老師 應自行利用每週沒課時間處理工會會務。且臺南市教育產業 工會理長許又仁於前開中國時報報導中亦承認工會10多位幹 部,合計每週可放的會務假是112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願 意補助會務假費用為60節,剩餘的72節薪水補助問題,雙方 仍在協商中。但在協商前,工會先以會費支付每週多出的72 節作為代課費用等語。
⒉另證人林宗鍵(即臺南啟聰學校教師)於本院證稱:上證4 、5號之104年5月5日、同8月28日電子郵件所附資料,係上 訴人於發表系爭文章前以電話向伊求證教師產業工會幹部請 會務假及課務派代課老師代上課之情形,伊就傳上證4、5之 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207頁、第209頁),包括桃園市教師 產業工會理事長會務假爭議的新聞、臺南市議員蔡育輝關於 教師會務假課務派代並申請臺南市政府補助代課費之新聞資
料給上訴人參考。一般老師上課分導師及科任,導師的節數 一般都低於科任老師,導師與科任的節數一般都是1週14至 18節不等。伊發上證4號104年8月28日電子郵件給上訴人, 是認為工會幹部會務假及課務派代有爭議,希望透過家長來 關切整個特殊教育。因為被上訴人所服務之臺南啟聰學校是 特殊學校,當時學校是雙導師制,每班有2位導師,沒有科 任老師,就是希望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能受到更多的照顧, 擔任導師的會務假請的越多,代課老師代課的天數就越多。 以被上訴人而言,被上訴人是很有經驗的導師,如果被上訴 人請會務假的天數越多,就表示要以比被上訴人經驗不足的 老師來代課的天數就越多,這樣對於學生的受教權益會有影 響。另外導師的責任不只有教學,學生有一些諸如親師會、 開學典禮或是校外教學等,這些跟學生受教有關的學校活動 ,導師均有義務參與,不應會務假而規避這樣責任的執行。 另外會務假的申請不應該以一種漫天喊價的方式,讓學校往 上呈給國教署後,之後看取得幾天再來執行,而是應該以實 際需要來申請。參加工會的老師領的是公帑,他就有義務來 好好執行公務,不應該利用此種合法的方式來閃躲個人應盡 的義務。上證5號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209頁)也是伊傳給 上訴人,因為整個教師組織成立工會後,衍生的爭議受媒體 披露,就提供此訊息給上訴人做參考。另伊介紹臺南啟聰學 校的家長陳00與上訴人認識,因為陳00的孩子是伊帶了 3年的學生,這個學生有重度智能不足,重度聽障,及小胖 威利症,陳00自己本身已二度中風,並有糖尿病等疾病, 對小孩仍然不離不棄,上證4號電子郵件第4點後面放大字體 的訊息是陳00認為不妥的地方,陳00也投書到國教署, 一直未得到滿意的答覆,所以才有想要透過家長團體協助發 聲。另外該份電子郵件第1點至第3點內容是伊所寫,就伊所 知,王心薇與被上訴人共同帶一個班級,當時王心薇是學校 的行政人員,王心薇大部分的時間必須要辦理學校的行政事 務,所以在班級的時間就不像其他導師的時間一樣多,如果 當天又是遇上被上訴人有會務假,等同該班級處在一個代課 老師在帶的情況下,陳00看到這種情形可能覺得不妥,認 為特教學生的照顧出現空窗期。至於系爭第3段敘述提到「 工會幹部有利用增加會務假天數……合法脫離自己職場」等 用語之資訊來源是伊提供給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30頁 至第234頁)。復參以上證4號之104年8月28日電子郵件之標 題為「請發文國教署」,內容載稱:「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 聰學校教師陳杉吉(按即本件被上訴人)為臺南市教師產業 工會副理事長,104學年度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向學校提
起每週4天會務假,每週上課2節的要求。目前學校人事室已 發文國教署,給予陳員每週2天會務假,每週8節課派代。其 程序具有嚴重瑕疵,且影響學生及其他教師權益……。1.依 工會法36條所進行的約定會議,主持會議的主席並非具雇主 身分的學長。2.101年於特殊學校開始實施雙導師制,由代 課老師吸收工會幹部因會務假及課務派代,有違當初訂定此 制度的美意。3.新任教務組長王心薇依照上述約定,排完陳 杉吉的課表後讓陳杉吉自請會務假時段。陳杉吉故意選擇有 課時段,意圖變相再行減課,已違反誠信原則。4.由於104 學年度組長王心薇與陳杉吉共同帶1個班級,組長因行政職 務減授時數,陳杉吉因為工會法的約定減授時數,使得其他 班的教師必須跑班支援該班授課,造成各班學生照顧上的空 窗期,影響學生權益……」等語可知,被上訴人為臺南啟聰 學校導師,與該校教務組長王心薇共同擔任1個班級的導師 ,同為該校教師之證人林宗鍵及該校學生家長陳00認為被 上訴人身為特教班級導師,不盡心於本職照顧特教學生,反 而以擔任臺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為由,要求學校給予 每週4天會務假,每週上課2節(學校人事室僅同意給予被上 訴人每週2天會務假,每週8節課派代)有所不妥,已影響該 班及代為上課教師所在班級學生之權益,而將前揭電子郵件 內容傳予當時擔任全家盟理事長之上訴人代為向社會發聲, 揭露工會法修訂後教師成立工會所衍生之教師兼任工會幹部 ,其會務假過多、減少授課及課務派代,已嚴重影響學生受 教權益等問題,提醒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及社會之重視。 ⒊再觀諸上證5號之104年5月5日電子郵件之標題為「嘉家協( 即嘉義市家長協會)新聞稿」,內容載稱:「工會法修正後 ,讓老師獲得組織工會的權利……教師工會組織完後,便根 據勞動三法開始爭取勞動三權。在這整個過程中,家長們的 心情除了不解外,更多的是擔心。他們不解的是為何一向為 社會所敬重的老師,搖身一變,成為工會法中所指稱的『勞 工』……這些令家長擔心的部分,包括工會幹部減課及會務 假過多,所遺課務處理的問題會不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不 看午休、不站導護會不會影響學生安全、爭取工時制會不會 影響學生的權益……而在整個透過『團體協約法』所進行的 勞雇協商內容,攸關學生權益,卻完全無視教育基本法的精 神--人民是教育的主體,家長不但不能參與也不會被告知。 ……嘉義市家長協會將於5月8日……舉辦『104年度家長組 織認識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的研習活動……理事長蕭燈發說 :『自己的孩子自己救,孩子的權益家長顧』,家長在取得 教育主動權之前必須要對勞動三法及在教師適用性方面有所
認識,才能在目前的教育場域為孩子發聲,適時的保護孩子 的權益。」等語,及臺南市議員蔡育輝前述市政總質詢之會 議紀錄、接受中國時報訪問時之新聞報導、召開記者會之網 路新聞報導等可知,學校教師依工會法成立教師工會後,地 方民意代表不僅關切兼工會幹部之教師每週會務假應為多少 始合理,請會務假減少授課時數,其原排定課程另請代課老 師上課,是否會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另會務假及減少授課若 過多,代課老師之代課鐘點費用是否應由政府支出,或應由 工會自行支出;及作為學生家長擔心教師兼任工會幹部後, 其減少授課及會務假若過多,所遺課務如何處理,若由代課 老師代課,會不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且教師在爭取自身權 益時,會不會犧牲學生的權益等;此不僅是單一縣市學生家 長之擔憂,更是全國學生家長普遍所擔憂。是家長會或家長 個人因教師兼任工會幹部後,其減少授課及會務假若過多, 所請代課老師是不是適任,會不會影響學生之受教權,代課 老師之代課鐘點費用是否應由政府支出所發表之評論,自屬 悠關公益,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
⒋綜上,上訴人於綜合臺南市議員蔡育輝前述市政總質詢之會 議紀錄,證人林宗鍵所提供之蔡育輝接受中國時報訪問時之 新聞報導、召開記者會之網路新聞報導,及104年5月5日、 同年8月28日之電子郵件,於104年9月28日教師節當日發表 系爭文章,針對工會法修訂後,教師成立教師工會向教育主 管機關爭取工會幹部之會務假節數多寡、所遺課務派代節數 應如何處理、代課老師之代課鐘點費用是否應由政府支出, 或應由工會自行支出,及會務假、課務派代方式是否會影響 學生受教權益等爭議提出自己的看法,並期盼全國教師,尤 其是教師工會的幹部,在透過勞動三法爭取權益之餘,是否 也應考慮到自制自律和社會觀感,以避免影響親師間之和諧 ,自屬對於社會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評論。且系 爭第3段敘述所稱:「教師產(職)工會幹部薪水領的是公 帑,卻想千方百計設法利用『增加』會務假天數、課務派代 節數的方式,『合法』脫離自己的戰場,然後再爭取增加『 全民買單』的代課費節數,卻又聲稱是工會買單(2013年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原同意並補助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每週 減課60節,惟工會持續發文各校要求擔任會務幹部的老師減 課」等語,與前述臺南市議員蔡育輝前述市政總質詢之會議 紀錄、蔡育輝接受中國時報訪問時之新聞報導內容大致相符 ,並無虛構不實,自無被上訴人所指稱上訴人刻意將代理代 課老師過多問題,歸咎於會務幹部減授課所致,而有以不實 資訊錯置,刻意誤導、混淆視聽之不法情事。至系爭第4段
敘述稱:「會務假的給予在教育部的默許下,幾乎到了『領 乾薪』的地步」、「一般學校教師擔任工會幹部享會務假及 課務派代的優惠,已經『為人所唾棄』;若是任教於特殊教 育學校的工會幹部也比照辦理,那就到了『為人所不齒』的 地步了」等語,並舉臺南市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即被上訴 人任教於臺南啟聰學校為例。雖前開「領乾薪」、「為人所 唾棄」、「為人所不齒」之用語過於尖酸或偏激;惟被上訴 人確有於任職臺南啟聰學校擔任特教班導師,以擔任臺南市 教師產業工會副理事長為由,要求學校給予每週4天會務假 ,每週上課2節,但學校人事室僅同意給予被上訴人每週2天 會務假,每週8節課派代,已引起該校教師及學生家長不滿 之情事,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前開要求每週會務假過多、上 課節數過少之行為表示自己之見解,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對於此一工會幹部之會務假天數、減授課節數之可受公評 事項所為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從而,上訴人依其所得 資料發表系爭文章,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係對可受公 評之事項為評論,尚難謂其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而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⒌至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歷任彰化縣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 長、全家盟副理事長及理事長,具有相當能力及社會資源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