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26號
TPHV,107,上,1126,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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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彭素娥 
      羅秀筠即羅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正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上訴人  傅方菱 
      傅家盛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葉桂英
      傅恒立 
      傅芳馨 
      傅家嬿 
      傅聖恩 
      傅子恩 
      傅偉宸 
      傅家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關於傅祖格繼承人承受訴
訟及傅葉桂英傅家盛承當訴訟程序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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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