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上 訴 人 彭素娥 羅秀筠即羅秀英訴訟代理人 李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被上訴人 傅方菱 傅家盛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葉桂英 傅恒立 傅芳馨 傅家嬿 傅聖恩 傅子恩 傅偉宸 傅家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關於傅祖格繼承人承受訴訟及傅葉桂英、傅家盛承當訴訟程序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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