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512號
TPHV,106,重上,512,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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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陳振雄 
      陳周麗玉
      陳周富 
      陳姿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陳阿幸
      陳美伶 
      陳鼎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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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