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陳振雄
陳周麗玉
陳周富
陳姿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陳阿幸
陳美伶
陳鼎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