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08號
TPHM,108,附民,10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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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江國華

被   告 杜國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1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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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