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易字,108年度,1號
TPHM,108,選上易,1,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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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德


選任辯護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汪長卿



選任辯護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林永福


選任辯護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選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選偵字第3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就被告廖裕德被訴違反農會法 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被告汪長卿林永福 被訴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認為 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廖裕德確有前往證人張正雄 及被告林永福汪長卿等人住處,並給予被告林永福洋酒2 瓶,給予被告汪長卿百齡罈30年威士忌2瓶,而其給予證人 張正雄百齡罈30年威士忌2瓶時,遭證人張正雄當面拒收等 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被告汪長卿於調詢時供稱:(你 與廖裕德認識20多年,廖裕德在106年1月初致贈你2瓶百齡 罈30年威士忌之前,有無贈與你其他禮品?)有的,廖裕德 有送過我2、3次餅乾,價值可能不到3百元,這2瓶威士忌是 廖裕德第一次送我這麼貴的,而且還很厚禮數的專送到我家 ,這也是他第一次到我家作客、廖裕德會送威士忌,應該是 和本屆板橋區農會理事選舉有關、因為這是廖裕德第一次專



程來我家,我不確定當時是否結束理事候選登記,但我知道 他要參選理事選舉,所以來我家作客,是要來向我拜票,只 是廖裕德嘴巴上都沒有說等語;於偵查中亦供稱:(你認為 廖裕德送你這麼貴的酒,與本屆板橋區農會理監事選舉有無 關係?)多少有關係,不然他不曾送我那麼貴的酒等語。故 依上所述,足證被告廖裕德確實有以百齡罈威士忌為對價, 與被告汪長卿期約於板橋區農會選舉時支持其當選理事,而 被告汪長卿亦確實是基於期約、收受財物而許以為選舉權一 定之行使之犯意應允,進而將上開洋酒予以收受,嗣在第18 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廖裕德。被告林永福於調 詢時供稱:由於廖裕德很早就表態有意要參選板橋區農會理 事長,廖裕德曾經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要到家中拜訪我,某 日下午廖裕德獨自一人到我家中拜訪,交付2罐21年的皇家 禮炮洋酒,並向我表示『再拜託一下』,意思就是拜託我支 持他順利當選理事,我有點頭表示答應、廖裕德有意參選板 橋區農會理事,進而擔任理事長,他知道我在新埔小組掌握 許多會員選票,一定會當選新埔小組的會員代表,所以來向 我尋求選舉支持,才會致贈我2罐洋酒等語;於偵查中供稱 :廖裕德及司機兩個人來按電鈴,廖欲德進來說這次要拜託 一下,我說好、(你收了廖裕德的酒之後,有無投給廖裕德 ?)我真的沒有投給他等語。故依上所述,足證被告廖裕德 確有行求被告林永福在第18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票予被 告廖裕德,並以洋酒2瓶作為投票之對價,被告林永福知悉 後隨即基於期約財物,而許以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予 以應允,以此方式與被告林永福期約支持被告廖裕德參選第 18屆板橋農會理事,惟被告林永福在收受上開洋酒後,在理 事選舉時因故並未投票予被告廖裕德之情事。證人張正雄於 偵訊時亦證稱:廖裕德只有說拜託一下沒有講的那麼明顯, 伊們平常沒有往來,時間又在選舉前,所以伊認為投票給他 是有關係的等語。足證被告廖裕德確有行求張正雄在第18屆 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廖裕德,並以百齡罈30年 威士忌2瓶作為投票之對價,以此方式謀求張正雄支持,詎 張正雄當面拒絕,並要求被告廖裕德將上開洋酒取回,而未 予以收受之情事。若被告廖欲德果真只是單純利用年前拜訪 送禮,那證人張正雄又怎會有拒收之舉動呢?是被告廖裕德 辯稱:當時純係利用年前拜訪送禮之機會尋求派系和解等語 ,不足採信。故原審謂:本案實難認被告廖裕德張正雄、 被告林永福汪長卿間,有以百齡罈威士忌為對價,約為或 許以板橋區農會選舉時支持被告廖裕德當選理事等語,其所 為事實認定,有違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等為由,指摘原審判



決認定不當。
三、然查:
㈠被告廖裕德為板橋農會第17屆常務監事,欲參選第18屆板 橋農會理事選舉,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前某日,由温勇量 駕車搭載,分別前往張正雄汪長卿林永福住處拜訪, 被告廖裕德給予張正雄百齡罈30年威士忌2瓶、給予汪長 卿百齡罈30年威士忌2瓶、給予林永福洋酒2瓶,其中張正 雄當面拒絕而未予以收受等情,固為原審判決所確認之事 實。然依被告廖裕德就此部分於偵查及審理時所述,即否 認與農會選舉有關,辯稱此係板橋農會提供,作為年節拜 訪之伴手禮,其送禮之目的在維繫派系和諧團結等語。而 本件被告行為時,恰在該年度農曆過年前,參以證人即板 橋農會會員郭國正於調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第18屆 理事參選人柯仁壽於調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第17屆 農會會員代表高建順於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見選他字卷㈣ 第240-20、274頁,選他字卷㈠第304-4、306-8頁,原審 卷㈢第16頁),均提及被告拜訪時有贈送過酒品禮盒之事 。則被告廖裕德此等贈送酒品禮盒之舉,是否與本件第18 屆農會理事選舉有關而出於投票行賄之意,既仍有合理可 疑之處,自應有積極證據加以證明。
㈡檢察官雖以證人張正雄與同案被告汪長卿林永福前揭分 別在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據以指摘被告廖裕德前揭交付 酒類禮盒是出於投票行賄之意。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 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 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 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準此, 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 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 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 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要旨參 照)。是證人張正雄、同案被告汪長卿林永福等人,既 為本件被告廖裕德交付酒品禮盒行為之對向,又因各個交 付行為各自獨立,彼此互不相屬,亦不具邏輯上之必然關 係,按上說明,已難僅憑此等對向之人的陳述,甚至相互 佐證,即遽為被告廖裕德有罪之認定。何況依證人張正雄 、同案被告汪長卿林永福等人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所述,其等與被告廖裕德分屬不同派系,且曾因過 去競爭關係而有心結,則其等非無為了一己派系利益,而 在本次農會選舉時,指稱被告廖裕德此舉是為了農會理事 選舉之可能。參以被告廖裕德前來拜訪當時,板橋農會理 事選舉仍屬同額競選的狀態,此為證人張正雄、同案被告 汪長卿林永福等人於原審審理時所是認,則在同額競選 狀態下,被告廖裕德藉由所屬派系之支持即得以當選,何 須甘冒被訴追不法,鋌而走險向不同派系之人行賄?更可 見此等對向之人上開所稱,被告廖裕德送禮目的是在尋求 農會理事選舉權之行使云云,有合理可疑之處。參以檢察 官上開所引證人張正雄、同案被告汪長卿林永福等人於 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俱未提及被告前來拜訪時,有提及 農會理事選舉時,約其等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事,更可見 其等前揭調詢及偵查中所陳,被告廖裕德此舉目的在尋求 農會理事選舉支持云云,純屬一己內心之主觀臆測。此從 證人張正雄於原審審理時改陳:(廖裕德進到你家後做什 麼事?)沒有講什麼,點頭而已,我們本來就有心結,( 你有無問廖裕德為何會來?)感覺是禮貌上拜訪,伊就叫 廖裕德把禮物帶回去,(廖裕德到你家時有說什麼話?) 沒有,因為伊等很少交談,(偵查卷第79頁所述我認為跟 我投票給他是有關係的)這是心證的問題,這是伊自己想 的,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偵查卷第59頁所述當時選舉 期間,我知道廖裕德的意思就是想透過贈送酒來拉攏我) 這是心證的問題,伊是這樣想的等語,同案被告汪長卿於 原審審理時改陳:(廖裕德有無請你理事選舉要支持他? )沒有,(你有無問廖裕德為何要帶酒來?)沒有,是他 要回去時,伊就他把酒拿回去,他說要留著喝,(你認為 廖裕德送酒目的為何?)伊去別人家也會帶伴手禮去,( 調查局稱廖裕德送威士忌應該是跟本件農會理事選舉有關 )伊沒有這樣說,這麼久,伊忘記了等語,同案被告林永 福於原審審理時改陳:(廖裕德進到你家後,有說什麼話 ?)只有說拜託而已,伊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就是說選舉 ,伊跟他也不同派系,伊也不知道,是拜託以後大家不要 互相傷害等語(以上見原審卷㈠第351、352頁,卷㈡第17 4、175、183、184頁),也可以確知。 ㈢是被告廖裕德前揭交付酒品禮盒,既係私下各別與證人張 正雄、同案被告汪長卿林永福間之行為,則檢察官所引 證人郭進源張文雄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其等通訊 監察譯文等對話內容,核屬聽聞他人轉述而得,自無從據 以為被告廖裕德有罪之佐證。至於檢察官起訴書所引證人



即板橋區農會會員代表吳竹林等30人之證述,即使能證明 被告廖裕德不曾送過該等會員代表酒品禮盒,但未選擇贈 送之原因有諸端,不能憑此即推斷本件之贈送行為,必係 出於農會選舉行賄之用。另依原審函詢板橋農會結果,也 確認105年端午、中秋、106年春節常務監事之公關禮品, 含百齡罈30年之項目(見原審卷㈠第221、227至243頁) ,故常務監事之公關禮品,乃農會所另外編列與常務監事 及理事長之公關禮品預算,此與板橋農會所贈與會員代表 之禮品標示有「板橋農會」字樣及106年春節所致贈皇家 禮炮洋酒之項目,本即不同,尚難憑此推認本件贈送之酒 品禮盒,必係被告廖裕德自行購買作為投票行賄之用。至 於證人張正雄拒絕收受酒品禮盒,或係因彼此不同派系, 前有競爭關係,又甚或是自己誤認此為農會理事選舉賄賂 之用,種種原因不一而足,在別無積極事證下,實難憑此 遽認必係出於行賄之意。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指摘被告廖裕德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項第2款之投票行賄罪,所援引之行為對向陳述,既有 如前述合理可疑之處,非無瑕疵可指,且又無補強證據足 以佐證此等陳述為真實可信,自難憑以為被告廖裕德有罪 之認定。又因投票行賄罪與投票受賄罪,此兩罪為必要共 犯中之對向犯,以彼此之間相互對立之意思,業經合致而 成立犯罪。故即令被告汪長卿林永福有收受該等酒品禮 盒財物之行為,且自己行為時主觀臆測與農會理事選舉有 關,但因為行為之同案被告廖裕德主觀上並無以此作為農 會理事選舉權對價之意,自無從與對向之被告汪長卿、林 永福達成合致,按上說明,被告汪長卿林永福此部分所 為,亦與農會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行為要件 不符。
四、綜上所述,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上 開各情,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認定結果,是檢察官之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周懷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德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選任辯護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汪長卿 男 8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林永福 男 8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博中律師
宋盈萱律師
謝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選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裕德汪長卿林永福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廖裕德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下稱板橋農會)第17屆常 務監事,欲參選第18屆(本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進而尋 機參選理事長;張正雄、被告林永福及被告汪長卿均為板橋 農會之會員代表參選人。緣板橋農會理事及理事長選舉係依 農會法規定,由農會會員選舉會員代表後,由會員代表選舉 理事,再由理事互選,得票最高者當選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1 次,然板橋農會第17屆理事長郭進源已連任1 次理事長, 不得再參選理事長,被告廖裕德即欲更上層樓,謀求在當選 理事後進而尋求當選理事長,遂於民國106 年1 月至同年2 月間,基於對於有選舉權之會員代表參選人行求、期約或交 付財物,而約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而與不知情之温



勇量(起訴書誤載為溫量勇,業經檢察官更正)為下列行為 :
㈠ 於106 年1 月至2 月間某日,由不知情之温勇量駕車前往將 來可能當選板橋農會會員代表而對於理事選舉有選舉權之張 正雄住處拜票,由温勇量先將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 16,000元之百齡罈30年威士忌2 瓶持往張正雄位於新北市板 橋區民治街96巷8 號2 樓住處後,被告廖裕德隨即進入上開 張正雄住處,行求張正雄在第18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 票予被告廖裕德,並以上開百齡罈30年威士忌2 瓶作為投票 之對價,以此方式謀求張正雄支持,詎張正雄當面拒絕,並 要求被告廖裕德將上開洋酒取回,而未予以收受。 ㈡ 於106 年1 月至2 月間某日,由不知情之温勇量駕車前往將 來可能當選板橋農會會員代表而對於理事選舉有選舉權之被 告林永福住處拜票,由温勇量與被告廖裕德共同進入被告林 永福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温勇量手持 價值約共16,000元之百齡罈30年威士忌2 瓶放置在被告林永 福上開住處客廳椅子上,被告廖裕德行求被告林永福在第18 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廖裕德,並以上開百齡罈 30年威士忌2 瓶作為投票之對價,被告林永福知悉後隨即基 於期約財物,而許以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予以應允, 以此方式與被告林永福期約支持被告廖裕德參選第18屆板橋 農會理事,惟被告林永福在收受上開洋酒後,在理事選舉時 因故並未投票予被告廖裕德
㈢ 於106 年1 月至2 月間某日,由不知情之温勇量駕車前往將 來可能當選板橋農會會員代表而對於理事選舉有選舉權之被 告汪長卿住處拜票,由温勇量先持價值約共16,000元之百齡 罈30年威士忌2 瓶進入被告汪長卿位於新北市○○區○○街 00巷00○0 號居所,放置在被告汪長卿上開居所客廳沙發上 ,被告廖裕德隨即進入上開居所,行求被告汪長卿在第18屆 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廖裕德,並以上開百齡罈30 年威士忌2 瓶作為投票之對價,被告汪長卿知悉後隨即基於 期約、收受財物而許以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應允,進 而將上開洋酒予以收受,嗣在第18屆板橋農會理事選舉時投 票予被告廖裕德
㈣ 認被告廖裕德就上開㈠至㈢之事實,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項第2款之罪嫌、被告林永福就上開㈡之事實、被告汪長 卿就上開㈢之事實,均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 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廖裕德汪長卿林永福(下合稱被告3 人 )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罪嫌,主要



係以被告3 人於調詢及偵查之供述、證人張正雄温勇量郭進源張文雄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郭進源、張文 雄106 年1 月28日下午3 時31分許、同年2 月9 日上午9 時 6 分許、同年月13日下午5 時20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6 時 16分許及同年3 月1 日下午3 時44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證人 吳竹林林天賜張文雄、黃炯至、黃清松、何豐川、郭喬 松、黃金火、魏水成林高雪林當隆陳奇華、黃一晉、 賴文杉林貴木曹正吉郭宏政林順孝徐春樹郭禮 仁、曾煥倫、羅貞吾、王燦輝王清水陳詠霖詹清淵江東昇林麗雲柯俊豪王鴻池王怡然於偵查中之證述 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筆錄為其論據。三、訊據被告廖裕德堅決否認有何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被告林永福汪長卿均堅決否認有何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犯行。
㈠ 被告廖裕德辯稱:伊於18屆板橋農會選舉之初,未曾表達參 選理事長之意思或意願,伊於106 年1 月間拜訪張正雄、汪 長卿、林永福時,當時18屆理事選舉之內定名單僅有伊、徐 陳坤、蔡萬議詹清政徐春樹王思銘葉貽謀柯仁壽 及黃金火共9 人,處於同額參選狀態,直至選舉登記截止前 幾日,李松鶴才登記,是伊拜訪時贈與百齡罈威士忌,僅係 板橋農會提供與伊作為年節拜訪之伴手禮,目的在維繫派系 和諧團結,事後因原訂參選理事長之徐陳坤因家族財產爭議 ,恐無暇擔任理事長,經協調後始由伊參選該屆理事長等語 。
㈡ 被告汪長卿則辯以:廖裕德雖於106 年1 月初登門拜訪而贈 送2 瓶洋酒,然伊認為係年節時期之餽贈,當時不知道李松 鶴欲登記參選,認為乃同額參選之狀態,因此未將廖裕德致 贈之洋酒與農會選舉作連結,且伊並沒有選理事長之資格, 倘廖裕德欲爭取選任理事長,對爭取對象應為當選農會理事 之人而非會員代表,況伊對於酒類品牌、年份與價格高低均 不熟悉,農會於三節也都會贈送禮品,伊未有以投票權行使 收受財物之主觀犯意等語。
㈢ 被告林永福辯以:伊於廖裕德拜訪至離開期間,不知廖裕德 有餽贈2 瓶洋酒,伊雖於廖裕德表示「拜託一下」時,口頭 說「好」,然伊當下並不知道温勇量有放置洋酒在其住處, 廖裕德亦未提及洋酒之事,廖裕德離開後伊才發現洋酒,且 廖裕德來拜訪時,農會理事選舉為同額競選之狀態,廖裕德 自無必要向不同派系之人賄選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 下列事實,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1 頁),並



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1.被告廖裕德為板橋農會第17屆常務監事,欲參選第18屆板橋 農會理事選舉,並為以下之行為:
①被告廖裕德曾由温勇量駕車前往張正雄住處拜訪,由温勇量 先將百齡罈30年威士忌2 瓶持往張正雄位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 號2 樓住處後,被告廖裕德隨即進入上開張正雄 住處,張正雄當面拒收,並要求被告廖裕德將上開洋酒取回 ,而未予以收受。
②被告廖裕德曾由温勇量駕車前往林永福住處拜訪,由被告廖 裕德與温勇量先後進入被告林永福位在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住處,温勇量手持洋酒2 瓶放置在被告林永福上 開住處客廳椅子上,被告林永福未退還上開洋酒後,在理事 選舉時並未投票予被告廖裕德
③被告廖裕德曾由温勇量駕車前往被告汪長卿住處拜訪,由温 勇量先持百齡罈30年威士忌2 瓶進入被告汪長卿位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0○0 號居所,放置在被告汪長卿上開居 所客廳沙發上,被告汪長卿當場有收受洋酒,在理事選舉時 投票予被告廖裕德
④上開事實,業經被告3 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供述及證述明確【見106 年度選他字第1 號卷(下稱選 他字卷)卷一第99至115 頁、第155 至156-2 頁、他字卷二 第455 至469 頁、第487 至496 頁、他字卷三第3 至16頁、 第35至47頁、106 年度選偵字第32號(下稱選偵字卷)第21 至24頁、本院卷二第173 至210 頁】,核與證人即18屆板橋 區農會代表張正雄、證人即司機温勇量於法務部調查局、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選他字卷三第53至64頁、第 75至89頁、第499-13至499-18頁、第499-23至499-25頁、本 院卷一第349 至361 頁、本院卷二第41至50頁】,並有扣案 百齡罈洋酒包裝、紙箱照片、被告汪長卿所有之百齡罈洋酒 含手提袋照片、搜索票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筆 錄可憑(見選他字卷一第327-15頁、他字卷三第17至19頁、 第291 頁、第499-19頁、他字卷四第242 頁、本院卷二第40 5 至438 頁),並扣得被告林永福所有之百齡罈30年威士忌 包裝空盒1 盒、被告汪長卿所有之洋酒(百齡罈30年含手提 袋)2 瓶可佐。
2.張正雄、被告林永福汪長卿事後均登記參選板橋區農會會 員代表並當選。被告廖裕德於106 年3 月2 日在板橋農會理 事選舉時順利當選,並於同年月10日由當選之9 位理事共同 推選而當選板橋農會理事長之事實,業經被告3 人前開供述 明確,並有板橋農會選舉時程表、理監事資料、農會會員代



表名單、開票結果、選舉資料、板橋農會理事、監事、上級 代表候選人名單等農會資料、新北市板橋農會埔深農事小組 選舉人名冊、會員代表名單在卷可稽(見選他字卷一第9 至 11頁、第248-12頁、第283 至286- 2頁、選他字卷二第214 、215 頁、第431 至440 頁、他字卷三第286 、287 頁)。 ㈡ 公訴意旨所舉證據尚難積極證明被告廖裕德確有對於有選舉 權之會員代表參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而約其不行使 選舉權或為一定行使之主觀犯意:
1.按農會法第47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農會選舉賄選罪,係以 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 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選舉權人為 選舉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 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選舉權人為選舉權之一 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 否為有選舉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 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選舉 權人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 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 其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選舉權人交付之財 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 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55號判決、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 例意旨參照)。
2.經查:
⑴ 本案板橋農會第18屆會員代表及理事選舉之期程,自106 年 1 月9 日至13日間受理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於同月16日至 20日間受理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嗣於2 月19日會員代表 投票,於3 月2 日召開代表大會推選理事、監事,並於3 月 10日選任理事長等情,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核與選舉時程 表、理監事資料、農會會員代表名單、開票結果、選舉資料 、板橋區農會理事、監事、上級代表候選人名單等農會資料 、被告廖裕德所提新北市板橋區農會106 年1 月6 日板農( 會)字第1060000071號、106 年1 月13日板農(會)字第00 00000000號公告附卷可查(見他字卷一第9 至11頁、第248 -12 頁、第283 至286-2 頁、他字卷二第214 、215 頁、本 院卷一第189 頁、第191 頁)相符,首堪認定。 ⑵ 被告廖裕德係於106 年1 月16日前之某日前往張正雄、林永 福、汪長卿住處拜訪送禮,且當時板橋農會之理事選舉仍屬 同額競選狀態,衡情尚無行賄之迫切性:




① 依證人張正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廖裕德來拜訪伊時 ,李松鶴未公開表示要參選理事,當時李松鶴也不是內定名 單,選舉之前是內定同額9 個,當時廖裕德只說「拜託一下 」,沒有講要伊投票給他,伊於理監事選舉有投給廖裕德, 因為伊不投給他,他也會當選,跟他送伊酒無關等語(見他 字卷三第79頁、第87頁、本院卷一第355 至357 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林永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廖裕德於106 年1 、 2 月過年前有來過,他說要找伊聊天,只有說「拜託」而已 ,伊不知道是什麼意思,那時候選舉也還沒到,當時李松鶴 沒有在參選名單內,後來要選時才知道李松鶴也要競選,之 前都不知道,當時是過年前,一般伊們拜訪都會帶酒,廖裕 德只是來聊農會發展,當時伊是代表,理事有9 位競選,1 票就能上,廖裕德不需要跟伊拜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2 至189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汪長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廖 裕德於106 年1 、2 月過年前有來拜訪,那時候還不知道李 松鶴已經表示要參選,伊後來看到名單才知道,廖裕德拜訪 時沒有說理事競選要投他一票,當時是9 個人要參選,有一 個人投就會上,廖裕德送酒的目的就像伊去別人家也會帶伴 手禮去,廖裕德之前也有送過酒、餅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73 頁、第177 頁、第179 頁),被告廖裕德亦於本院審 理時稱:伊去拜訪時,大家都知道要出來選農會理事之人共 9 個人,就是同額競選,伊印象是登記完才知道李松鶴宣布 參選理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6 、197 頁),可知被告廖 裕德前往張正雄林永福汪長卿住處拜訪送禮時,李松鶴 確仍未登記參選,且板橋農會理事選舉仍屬同額競選狀態。 ② 依106 年1 月16日李松鶴與第17屆理事長郭進源之通訊監察 譯文觀之,李松鶴致電郭進源表示:「我登記好了」、郭進 源則回應:「你登記好了!嚇死人,你那麼快登記好了」等 語,有該2 人該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選他字卷四第25 4 頁),可知李松鶴應係於106 年1 月16日辦理登記。且依 證人即板橋農會代表葉菊水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 :農會理事選舉一開始有聽說9 個人競選理事,後來投票前 2 、3 天,李松鶴才跑出來登記,多1 個人選,之前好幾次 選舉都是同額競選,候選人就算比較少票也會當選,伊還是 選本來參選那9 人等語(見選他字卷三第128 頁、本院卷一 第341 頁);證人即第18屆理事參選人蔡萬議於調詢、本院 審理中證稱:當初只有伊們9 個要參選,李松鶴是後來才跑 出來的,伊登記時沒有印象李松鶴有登記,登記完之後才知 道等語(見選他字卷三第45頁、本院卷二第392 頁);證人 即第18屆理事參選人詹清政於調詢中證稱:本屆農會選舉幾



乎同額參選,參選之理監事不可能再花錢去行賄,雖然有傳 聞每位理事要出資100 萬元行賄代表,但都只是傳聞等語; 證人即第18屆理事參選人徐陳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理 事登記截止當天才知道李松鶴登記參選第18屆理事,之前沒 有聽到風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頁),足證在李松鶴登記 參選前,外界(包含張正雄及被告廖裕德林永福汪長卿 )無從得知其亦有意參選理事。
③ 從而,被告廖裕德前往張正雄林永福汪長卿住處拜訪送 禮之時間,應可限縮於106 年1 月16日前之某日,且當時板 橋農會之理事選舉既係同額競選,衡諸常情,實無行賄之迫 切性。公訴意旨泛謂被告廖裕德係於「106 年1 、2 月間某 日」前往張正雄林永福汪長卿住處拜訪送禮云云,尚有 未洽,附此敘明。
⑶ 本案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廖裕德自始即有意參選板橋農會第18 屆理事長之意,尚難僅因其嗣後決定參選理事長並當選之事 實,反推其有行賄之動機:
證人徐陳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105 年12月左右表態有 意要選理事長,但因伊與叔叔間有財產糾紛,因此退選理事 長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頁);證人蔡萬議於本院審理中亦 稱:伊開始參選第18屆理事時,係徐陳坤要參選理事長,是 到後來約理事長選前1 個禮拜才改由廖裕德參選理事長,伊 聽徐陳坤表示係因事業的關係才改人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389 頁);核與被告廖裕德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一開始係徐 陳坤要選理事長,伊也支持他,後來因為徐陳坤與叔叔家中 公司有財物糾紛,因此才叫伊當,這些都是在1 天內決定的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9 頁)相符,可見第18屆板橋農會選 舉,本係規劃由徐陳坤爭取擔任理事長,嗣於理事長選舉前 夕,才經協調改由被告廖裕德選舉理事長,是被告廖裕德於 當選理事前,尚無意參選理事長。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廖裕德 為更上一層樓當選理事長,而向張正雄、被告林永福及汪長 卿行賄云云,顯與前開被告廖裕德決定參選理事長之時點不 同,況選舉理事長之方式係由當選理事互推,會員代表並無 選舉理事長之選舉權,尚難遽認被告廖裕德拜訪送酒時,有 何參選理事長之動機。
⑷ 被告廖裕德雖有前往張正雄林永福汪長卿住處拜訪送禮 ,仍難逕謂與其參選理事或理事長有對價關係: ① 被告廖裕德於拜訪張正雄及被告林永福時,雖表示「拜託」 或「拜託一下」等語,然證人林永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廖 裕德進入伊家時有說「拜託」,伊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伊沒 有問他是要拜託什麼,那時候選舉也還沒到,廖裕德有聊農



會發展,伊於偵查時稱除了農會理事選舉之外,可能沒有其 他事要拜託等語,那時伊心裡想不要相害,伊也不知道是要 拜託什麼,廖裕德也沒有說拜託一下,選舉理事投我一票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84 至187 頁);證人張正雄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伊覺得廖裕德拿酒給伊只是禮拜性拜訪,伊於偵訊 時稱與選舉有關,係心證問題,伊自己這麼想的,當時廖裕 德沒有在拜訪時說請伊投他一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2 至 356 頁),可知被告廖裕德當時確未具體指明拜託何事,參 以當時板橋農會尚未開放理事候選人登記,亦未完成會員代 表選舉,本難僅因被告廖裕德曾對張正雄林永福表示「拜 託」或「拜託一下」等語,逕認其係對有選舉權之人行求、 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② 證人張正雄於偵訊時雖證稱:廖裕德只有說拜託一下沒有講 的那麼明顯,伊們平常沒有往來,時間又在選舉前,所以伊 認為投票給他是有關係的等語(見選他字卷三第79頁)、被 告林永福於上開偵訊中亦稱:廖裕德拜託應係指農會理事選 舉等語(見選他字卷第495頁);被告汪長卿於調詢中仍述 :廖裕德送威士忌應該係與本屆選舉有關,不然為何要專程 去伊們家送酒等語(見選他字卷第10頁、第41頁、第45頁) ,惟此乃該3人內心主觀臆測,在無其他具體事證可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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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