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06號
TPHM,108,聲,200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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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泓(原名林清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銘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 65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21日法 授矯字第108016965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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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