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連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連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連佑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5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並以107年度聲 字32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1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 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6101 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