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57號
TPHM,108,聲,1857,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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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世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世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世盟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上訴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7年 度台上字第51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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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