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66號
TPHM,108,聲,176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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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敏璽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
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敏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華敏璽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0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 6601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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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