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孔維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維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孔維福因殺人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0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 6603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