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德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
付字第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德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德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上易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0 29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