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傳武
選任辯護人 鄭又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 交等罪,以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犯罪 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108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8年7月9日,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且被告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 月,相關刑責非輕,其前案經判決確定後,也是經過通緝才 到案執行,又面臨此等刑責,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 極高,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 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