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文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07 年度訴字第365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51 、39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因毒品案件,經原審依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7 年12 月25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該判決正本於108 年1 月3 日分別送達被告位於宜蘭縣○○鎮○○路00號之住 所及位於宜蘭縣○○鎮○○路000 號之居所,因郵務機關未 獲會晤本人,而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72、73頁)。上訴人雖於同年1 月 15日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特於 法定期間內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等 語(見本院卷第24頁),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具體指摘原 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即108 年2 月11日前)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
三、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補正 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先於108 年4 月25日送達被告上 址居所,因郵務機關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
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嗣經 本院查知上訴人於同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他案刑期後,再於 108 年6 月18日送達在監所之上訴人,由其本人收受送達一 節,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2頁),已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以補正法定 程式之欠缺,有本院向原審查詢之電話紀錄及本院收狀資料 查詢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6、74頁),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其上訴既未敘述理由,且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後仍未補 正,本院自應依法駁回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2 條之規 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