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816號
TPHM,108,上訴,816,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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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IK HANN TYNG(中文名:易漢庭,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
      邱飛鳴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OK YOK MHEN(中文名:駱玉曼,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ONG CHEE MOON(中文名:董志武,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IK HANN TYNG、LOK YOK MHEN、TONG CHEE MOO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肆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IK HANN TYNG、LOK YOK MHEN、TONG CHEE MOON前經本院認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3 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6 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依被告等3 人均係外籍人士 ,在我國並無固定居所,入境居處係一般旅社,且以被告3 人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之刑期YIK HANN TYNG達4年2月、LOK YOK MHEN達3年8月、TONG CHEE MOON達4年2月,衡情得以預 期被告3 人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且本案乃詐欺之集團性犯罪,尚有其他共犯未到 案,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 月 14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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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