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68號
TPHM,108,上訴,168,2019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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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仕泓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法扶律師)
      廖孟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仕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仕泓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涉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重大,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羈押。嗣於108 年4月10日裁定自10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迄今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足見被告犯罪嫌重大。本案雖已判決,惟檢察官、 被告均得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應自108年6月1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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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