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031號
TPHM,108,上訴,1031,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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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振殷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振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振殷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 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 國108年4月1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30日,3 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10年在案,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 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 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 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8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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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