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債 務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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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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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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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5,963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 │
├──┼───────┼─────────┼────┼────┤
│2 │408,36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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