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繼龍
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7日裁
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2 之備註欄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字第1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字第1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2 之備註欄所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字第1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聲字第1872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之顯然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