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菊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
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0日寄存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