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2號
ULDV,108,訴,282,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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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端禧間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交易交割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交易交割款等事,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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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