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陳建滄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麟即李勝龍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