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9號
ULDV,108,訴,269,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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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仲、蔡勝雄、蘇清水陳嘉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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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