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1號
ULDV,108,訴,171,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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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鍾崇嘉 
訴訟代理人 鍾國男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馮和祥 
      李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 ○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6 分之2 ),原為訴 外人廖石定所有,於民國71年12月21日提供訴外人三勤實業 有限公司擔保對被告公司之貨款給付,於雲林縣西螺地政事 務所71年雲西螺字第4282號收件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 額新臺幣70萬元,存續期間自71年12月10日至101 年12月10 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被告公司已於81年2 月 13日為經濟部商業司以經商字第202556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 案,並於81年8 月間選任李超倫馮和祥蔡辰威陳澄晴 (已歿)等人為清算人,復於82年12月1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陳報清算完結獲准核備,則系爭抵押權在原擔保之存續 期間所可發生之債權,已因被告公司清算完結而確定不再發 生,兩造已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公司對原告之債權已經不 存在。且縱被告公司對原告之債權存在,其債權發生在82年 12月10日以前,以請求權時效15年計算亦已消滅,依民法第 880 條之規定,被告公司亦應在102 年12月10日之前實施抵 押權,故系爭抵押權依法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土地登記謄本、臺灣省雲林縣土地登記簿、異動索引等件 為證,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聲字第690 號民事裁定, 在卷可參,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塗 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
┌─────────┬──────┬────┬────┬───────┬──────┬───────┐
│抵押標的 │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設定權利│存續期間 │債務人及 │擔保債權總金額│
│ │ (民國) │ │範圍 │(民國) │設定義務人 │ (新臺幣) │
├─────────┼──────┼────┼────┼───────┼──────┼───────┤
│雲林縣西螺鎮吳厝段│71年12月21日│雲西螺字│6分之2 │自71年12月10日│債務人 │700,000元 │
│132-2地號 │ │第004282│ │至101 年12月10│三勤實業有限│ │
├─────────┤ │號 ├────┤日 │公司 │ │
│雲林縣西螺鎮吳厝段│ │ │6分之2 │ │ │ │
│132-3地號 │ │ │ │ │設定義務人 │ │
├─────────┤ │ ├────┤ │廖石定 │ │
│雲林縣西螺鎮吳厝段│ │ │6分之2 │ │ │ │
│132-4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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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