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號
ULDV,108,訴,121,2019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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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鐘加昀 
      鐘淑芬 
      鐘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李錚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6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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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