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號
ULDV,108,補,9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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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吳中和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陳玉滿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55,582 元(即原告與他人所共有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00地號土地,因被告許陳玉滿等人通行所減少之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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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