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號
ULDV,108,補,109,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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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許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月美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
,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抗字第483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雲
林縣麥寮鄉許厝寮段許厝寮小段709 、709-1 、709-2 、709-3
、709-4 、709-5 、709-6 、709-7 、709-8 、709-9 、709-10
、709-11、709-12、709-13、709-14、709-15、709-16地號土地
,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0756 號強制執行事件以總價新臺
幣(下同)5,429,166 元拍定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
拍定價格核定為5,429,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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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