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9號
ULDV,108,聲,29,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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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許珍娜 
代 理 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本院108 年
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選字第一號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 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 3 項、第4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 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 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二、聲請意旨:經詳閱108 年5 月22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筆 錄內容似乎與事實有所出入,尤以證人李昌樹的供述部分, 明顯與供述之本意不合,為免因筆錄之誤載而影響鈞院之心 證,為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 號請求當選無效事件 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 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8 年5 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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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