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賴葉秋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頂慧間因108 年度聲字第26號停止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