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1號
ULDV,108,消債更,41,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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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泰輝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聲請人陳明自民國106 年5 月至108 年5 月在森輝媒氣廚具行 擔任臨時煤氣配送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請 說明何以於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無此部分 薪資所得之扣繳資料?請提出確有此部分收入之證明及107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提出受扶養人李佳紜李翌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㈢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投保任何 保單?如有,請提出所投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為 何?有無保單質借?保單借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㈣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㈤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佳紜李翌勳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 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自106 年6 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㈥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 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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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