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0號
ULDV,108,消債更,40,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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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建龍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 新另案執行進度?
㈡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 7 月起在龍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所得新臺幣( 下同)29,867元,何以聲請人之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均無任何所得收入?
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㈣請說明受扶義務人邱美燕是否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如有固定 收入,其性質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受扶養義務人邱美燕之財產 歸戶資料。
㈤依聲請狀所載,受扶養人邱美燕之扶養義務人共有3 人,而聲 請人每月支付扶養費7,500 元予受扶養人邱美燕,已逾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2 項規定按比例須負擔之金額4,95 5 元,請敘明原因並提出證據證明聲請人確有每月實際支付扶 養費7,500 元予邱美燕之必要性?
㈥聲請人向遠雄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為 何?有無保單質借?保單借款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另以要保人身分為他人投保之保險單?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㈧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 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㈨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6 年6 月10日起迄今 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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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