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82號
ULDV,108,司聲,82,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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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軒磐(即陳家鴻)

代 理 人 李金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6487 號 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停止執行,前依本院107 年度六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5,500元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108 度存字第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 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此有聲 請人檢附之同意書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 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揆以上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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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