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6號
ULDV,108,司聲,76,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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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石臻廷即石月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對相對人戶籍 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通知函,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可知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提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退件信封等件 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查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另據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 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經其查訪結果,查訪記錄表記載「 查無此人」,此有該局雲警南偵字第1080006459號函附卷可 稽,是故,應堪可認定相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準此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件: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1 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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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