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2號
ULDV,108,司繼,82,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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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乙嘉 
法定代理人 陳韻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仁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
  ○鄉○○村0 鄰○○00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7 年11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仁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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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