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432號
ULDV,108,司繼,432,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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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林緯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登飛(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鎮○○里○○000 號),於108 年4 月6 日死亡,並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
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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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