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318號
ULDV,108,司繼,318,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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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方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方姿閔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方姿閔(女,民國《下同》48年11月28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8 年1 月1 日 死亡,聲請人陳方麗華為被繼承人方姿閔第三順位之繼承人 等情,有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12 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資料查 核無誤。然被繼承人方姿閔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 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周思妏、周俊佑張博智張天瑋 存在,且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12 號裁定駁回周思 妏、周俊佑張博智張天瑋拋棄繼承之聲請。依首揭法律 規定,聲請人陳方麗華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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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