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71號
ULDV,108,司繼,271,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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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108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108年度司繼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林淑琴 

      王子豪 
      王瑞雯 




聲 請 人 林浩榆 
      林靜函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小芳 

聲 請 人 林金練 

      林美華 




      林淑惠 
      顏宏恩 
      顏宏武 
      顏瑞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林宗富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淑琴林俊銘林淑惠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聲請人王子豪王瑞雯林浩榆林靜函林金鍊林美華顏宏恩顏宏武顏瑞宏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林淑琴林俊銘林淑惠分別係被繼承人林宗 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鎮○○里00鄰○○00 0 號之1 、於108 年3 月3 日死亡)之子女,有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附卷可參,其等分別於108 年3 月22日、25日、同 年4 月11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 系統表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三、次查,聲請人王子豪王瑞雯林浩榆林靜函顏宏恩顏宏武顏瑞宏係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 女輩,又聲請人林金鍊林美華則係被繼承人之妹妹,為被 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林宗富仍有繼承順位 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即繼承人林俊良存 在,且未經拋棄其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次親等之下順 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兄弟姐妹即聲請人王子豪王瑞雯林浩榆林靜函顏宏恩顏宏武顏瑞宏林金鍊、林美 華自均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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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