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94號
ULDV,108,司繼,194,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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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姚家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姚順泰(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
  ○鎮○○里0 鄰○○000 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8 年2 月7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姚順泰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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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