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柯清河
柯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之聲請費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 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3 月6 日通知聲請人柯怡如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 補正,該通知於108 年3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柯怡如陳報之住 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同居人即聲請人柯清河 收受;另於108 年5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柯清河於收受通知後 5 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8 年5 月15日送達聲請人柯清河陳 報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同居人即聲請人 柯清河之兄弟柯本國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復經 本院於108 年6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 正,於108 年6 月10日送達聲請人陳報之住所,由聲請人柯 清河親自簽收,聲請人柯怡如部分則由同居人即聲請人柯清 河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佐,其聲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