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柯清河 柯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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