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42號
ULDV,108,司促,424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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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債 務 人 鄭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241 元,及自民
  國108 年2 月11日起至108 年3 月10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29%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
  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10
  % 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
  )加10%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
  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110%計收利息,逾期
  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110%計收違約
  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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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