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6號
ULDV,108,司促,3826,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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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許愷新(兼許長源之繼承人)



      鄭雪娥 

一、債務人許愷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長源(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愷新鄭雪娥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840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56%計算之利息,暨自
  108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愷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長源(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愷新鄭雪娥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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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