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9號
ULDV,108,司促,1859,201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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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勁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麗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已遭命令解散,本院認為有提出選任清算 人資料及法院准予備查文件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同年5 月13日、同年5 月16日命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資料,該項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3 份在卷 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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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真美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麗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