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詩守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李順防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 告 楊鄭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嘉林
被 告 沈宏璋
沈三雄
沈佳柔
沈鈺翔
李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