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55號
ULDV,107,訴,455,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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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詩守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李順防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   告 楊鄭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嘉林 
被   告 沈宏璋 
      沈三雄 
      沈佳柔 

      沈鈺翔 
      李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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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