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號
ULDV,107,訴,42,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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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訴訟代理人 陳莉朱 
被   告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揚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城公司)與被告萬象機 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為萬象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 象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6 日與原告簽訂「尖山大排治理工 程(第一期)-下宜梧支線抽水站新建及排水路整建工程」 契約書(下稱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及尖山大排治理工程( 第一期)-大溝支線抽水站新建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大 溝支線工程,合稱系爭二工程)。又依系爭二工程之共同投 標協議書之約定,投標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另上開二案工程驗收合格後撥付款項時,依契約規定應扣 繳契約結算金額2%之保固保證金計新臺幣(下同)1760,517 元整(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890,085 元、系爭大溝支線工程 870,432元),合先敘明。
㈡、系爭二工程於保固期間內之101 年6 月17日,曾進行會勘後 認定: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有一、二、三號機組葉片斷裂之 故障及系爭大溝支線工程亦有一、三號機組葉片斷裂及二號 機組葉片變形之故障。而此部分經鑑定後認係屬被告萬象公



司設計瑕疵,係屬被告二人之保固責任。關於保固責任之問 題亦經被告萬象公司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發還保固保證 金之訴訟後,歷經一、二審均認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之抽水 站、系爭大溝支線工程抽水站之抽水機組葉片發生斷裂、變 形情事,乃肇因於設計瑕疵,可歸責於被告萬象公司。㈢、本件於101 年6 月17日會勘後,因當時泰利颱風將屆,為免 造成原告轄區內民眾遭遇更大之災害損害,原告緊急請三益 泵浦有限公司(下稱三益公司)辦理緊急搶修工作。嗣後經 鑑定已認係屬被告二人之保固責任,原告發函催請被告二人 履行保固修復責任,惟被告二人仍拒絕履行,原告乃再辦理 故障設備修復(或更新)採購。累計原告所支出費用共計3, 874,166 元整。依系爭二工程契約第16條保固之規定:「凡 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 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 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 廠商追償。」。故扣除被告二人所繳納保固保證金1,760,51 7 元整,仍不足款項2,113,649 元整。又經原告發文催請被 告二人繳納,被告二人仍拒絕繳納,原告僅得依法提出本件 訴訟。
㈣、依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大溝支線工程契約第16條保固之規 定:「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 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 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 不足時向廠商追償。」。本件被告二人未履行保固責任,依 上開契約規定得就扣除保固保證金不足款項後向被告二人請 求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另亦可依民法第227 條 被告二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㈤、爭點說明:
1、系爭二工程之機組葉片(下稱系爭葉片)斷裂、變形等故障 係肇因於被告萬象公司所製作之葉片厚度連接部分寬度不足 及葉片厚度不足?抑或原告及其所委任之設計監造單位宇堂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宇堂公司)亦有設計不當,及審核 被告萬象公司所提之送審書及監造不當,亦為上開故障之造 成原因?
⑴、本件被告萬象公司雖抗辯葉片厚度不足為原告所委託之訴 外人宇堂公司設計疏失,而主張原告應負與有過失之責, 然原告與被告萬象公司間之訴訟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下稱台南高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確定( 下稱前案),該判決已認定就系爭葉片厚度不足導致葉片 斷裂、變形,此部分係歸責於上訴人(即被告萬象公司)



而非原告,故就此一重要爭點,已經二造於前案認真爭執 及討論,亦經前案法院調查而認定係可歸責於被告萬象公 司而未認原告有可歸責之處,此部分已生「爭點效」,被 告萬象公司自不得再於本案另為爭執原告應負過失之責。 ⑵、證人陳英本證稱:「(從送審資料可否看出葉片設計厚度 不足及結合根部寬度太窄?)因為送審資料沒有顯示這個 部份的資料。(那時候看送審資料無法看出?)對,圖面 沒有畫這個資料。我記得報告上面有當初我們在勘驗時的 記錄,有列出一些基礎的要點,這些要點就是從送審資料 中查出來以及現場量測出來的。」、「(請問證人,鑑定 時有沒有看過這些送審資料?)有。(從上開送審資料來 看,可以看得出來設計單位有無要求施作廠商葉片面積或 厚度?)這些資料並沒有葉片的厚度或面積要求。(鑑定 時,證人認為葉片的厚度不足,是如何認定?)就是我剛 才講的規範【就是剛才提示的送審資料】有提到額定揚程 跟最低、最高揚程,還有需要廠商提供的我們選擇的機組 計算的資料,就是所謂的送審資料。我們在鑑定時就有針 對送審資料的要點摘錄在勘驗記錄裡面。(鑑定時有無判 斷廠商施作的葉片是否符合送審資料?)我們不是顧問公 司,顧問公司已經審查過,我們鑑定時只是找出損壞的原 因。(從規範資料並沒有葉片厚度、面積,葉片厚度面積 是否由廠商自行決定、製作?)基本上規範是功能性規範 ,所以在廠商提供設備時,有他自己的設計,這個設計、 製造基本上有時候會認為自己公司的營業機密,不一定會 提供,除非業主特別要求。供應商也有他自己的設計單位 ,就是製造端,這就會如何滿足規範要求,抽水機組的抽 水量、最高揚程、最低揚程等功能性規範。(鑑定結果認 定葉片厚度不足,這樣葉片厚度不足可否歸咎顧問公司即 監造單位?)監造顧問是功能性規範,不是每個細節都要 交代很清楚,功能性規範是起碼的要求,供應商要自己承 擔設計就由供應商來負責,監造單位就是功能性,這部分 是隱藏式,就如果剛才說到這部份涉及供應商的營業秘密 。」等語,由證人陳英本證述可知,本件設計單位就系爭 葉片設計係僅作抽水量、揚程等功能性規範,關於葉片厚 度應為如何此係製造商(供應商)自行來設計,因此本件 就鑑定人所認定葉片厚度不足之問題係可歸責於被告萬象 公司所供應之葉片厚度不足所致,並非可歸責於顧問公司 之設計瑕疵,被告萬象公司辯稱係設計不良所致無非係推 卸自己提供產品品質不良之責任。
⑶、就鑑定證人林阿德加德顧問有限公司函文回復鈞院,其



內容雖指設計單位揚水高度不足及監造單位未核對圖說及 實品等情…云云,惟:
①依前案被告萬象公司所提供之資料可知:其特性曲線( 100%) 之額定點、高參考點、低參考點特性,在高參考 點(5.5m)及低參考點(2.9m)範圍內操作,相關水量 、軸馬力及效率隨高程不同而改變,均屬正常範圍。另 依據下宜梧支線抽水機高程剖面圖以出水口(EL1 .9M )至最低浸水位(-1.7M )高程為3.6M,及依被告萬象 公司於前案提供之抽水標準操作程序操作(SOP ),實 際現場運作揚程並沒有高於5.35M 之情形存在,因此高 於5.35M 之情形,現實狀況並未發生,因此鑑定人所稱 揚程高度不足實際情形應未發生,亦與本案系爭葉片斷 裂原因無涉。
②證人黃利民於前案亦曾到庭作證亦證稱:「(原規範對 葉片厚度有無規範?)沒有。(葉片厚度在材料機械進 場是否可以看出來?)因為規範沒有設計,所以在進場 就沒有針對厚度去丈量。(原規範有無設定外部應力16 1MPA的數據?)設計規範沒有這樣的數據,只有多少的 揚程抽多少的水量。」、「強度要求部分,抽水機的規 範,全國無人敢開葉片厚度,一開限制性就會有問題, 所以任何厚度都由廠家依功能需求自行設計」等語,由 其證述即可知悉本件就葉片應有之厚度本係由供應廠商 即被告萬象公司自行設計,其未能提供足夠強度之葉片 應由被告萬象公司負責,自不能將此責任推卸予設計顧 問公司。
③證人黃利民於鈞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證稱:「首先這個 鑑定過程,鑑定人沒有徵詢我們公司對他的所有主張進 行說明,鑑定報告上面我們都沒有出現過。他今天引述 的一些論述是鑑定人對於抽水站、抽水機的使用系統不 了解、產生誤解而有誤判。他所指責的揚程4.3 米,是 我們規範講到的『額定點揚程』,我們這個案子在設計 上還有『高參點』、『低參點』、『全運轉範圍』去開 設規範,鑑定人完全忽視規範裡面抽水機使用的特性曲 線,比如車子可以從0 加速到100 公里,差不多是這樣 的意思。」、「(請證人看鑑定結果第16頁)請看鑑定 報告的附乙A9(4/7 ),對照鑑定報告,他主張的5.53 米,他主張我設計不當的地方,他的文字表述是依據這 裡來的。請再對照圖面右下角,有LLWL .-1.70 、LWL .- 1.50 ,今天可以找任何的抽水機製造廠商來,沒有 一台抽水機可以像鑑定人主張的抽到這樣的水位,這個



觀念是絕對不正確的。LW是設計端,我們在界定必須要 停止運轉的水位,如果運轉到LLWL .-1.70 以下,那麼 設備很可能就會受傷。這是設計裡面的問題。(所以不 會發生5.35的情況?)對,不可能會發生。」、「(就 不會發生如鑑定人所講述泵浦選定以4.3 公尺為全水頭 ,揚程大於5.35公尺將加速葉片損壞?跟證人確定一下 ,證人剛才提到有一個最低點的限制、停止運轉,就不 會像鑑定人所說的揚水頭設計不足的問題?)單純從他 這句話來讀,我只能初步解釋到這裡,5.35這是不可能 發生的。(請庭上提示原告準備一狀第三頁予證人。請 證人看一下表格內的數據【告以要旨】,這是否跟您剛 才所述的內容相符?)類似,類似這樣子。」、「簡單 說,要把水翻動,像有些住宅的自來水在地下樓,必須 要把水翻動到屋頂上,就設計面來說就是所謂的淨揚程 。淨揚程就是剛才加德公司回函質疑,它認為淨揚程要 考慮到5.35,我們認為我們設計端不是考慮5.35,這就 是一個落差。再來,水在管路中流動,水流動有速度會 有摩擦損失,揚程就是兩個相加,這個案子外部還有調 壓井,調壓井那裏流到河道的損失這也是設計時要列入 考慮,揚程定位大概就是這樣算出來。」等語,由其證 述已知鑑定人所指揚水高度設計不足,係有所誤會,就 5.35米之揚程高度實際上係不會發生,係因在低水位之 情形下是停止運轉,故不會發生此部分情形,並無鑑定 人所指揚程高度設計不足之情形。
④證人黃利民另證稱:「(證人在前案曾經證述,再次詢 問證人,你們的設計規範有沒有針對葉片厚度去規範? )沒有。(本件製造廠商即萬象公司製作出來的葉片有 無符合規範,此部分如何審核、審認?)我們沒有對抽 水機的細部構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我們只針對抽水機 的抽水功能,雲林縣政府有很多案件,沒有人在針對構 件尺寸、涉及know how的東西去進行相關檢核。(所謂 功能是指哪方面的功能?)當初的施工規範裡面約束的 相當清楚,我們要求在試水場進行模擬測試,在固定揚 程狀態下,出水量能否符合我們設計規範以及廠商送審 資料所承諾的抽水量,效率值能否達到廠商承諾的效率 值,這是第一要務。第二,我們會針對主要構件,例如 葉輪材質、相關材質,會要求廠商進行檢視驗,如果檢 視驗是在國外,我們不可能跟過去,就會看它事後提出 的報告、文件,看這些材質有沒有符合合約規範要求。 如果是動、停試驗,如果是在國外測試,我們也不可能



每個點都到,但是如果在國內的話,我們都會親自到現 場看。」、「(會針對葉片強度進行測試或要求嗎?) 我們公司沒有這樣做過,我也不認為有人會這樣做。( 此部分不在規範設計內?)我們的認知是這樣。」等語 ,由證人黃利民證述可知本件就葉片強度並未作設計規 範,因此被告萬象公司一再抗辯係設計疏失導致葉片損 壞並非可採。再者就系爭二工程抽水機證人係作功能測 試為主,鑑定人所指監造單位未校對圖說,亦顯有誤會 。
⑤又證人黃利民證述:「(送審的文件316L,不是316 ) 用這個名詞不是很好,我認為這是耐久使用的東西,說 完全它不會消耗也不一定。」、「(先前的鑑定報告認 為葉片厚度不足,所以運轉時葉片會斷裂,之前在上海 有經過長時間運轉、試車,看起來對於速度很要求,在 臺灣也有再次運轉,依照證人判斷,如果是抽水機的葉 片厚度有瑕疵,有可能通過試水嗎?)如果單純只談葉 面厚度的瑕疵,我認為還是有可能通過試水。(為什麼 ?)從剛才的鑑定報告來看,它做了很多安全係數的假 設。假設今天葉片厚度不足的話,可能可以撐過一段時 間,但是耐久性的使用就會比較有問題。」、「(鑑定 人所鑑定的計算方式,他認為葉片厚度不足會斷裂。證 人剛才回答,你認為可以撐一段時間,這是您個人意見 ?還是您確知的事實?)應該說,如果從計算的角度上 來看,我必須再次強調,他的計算有很多地方使用很多 安全係數,我認為假設真的厚度不足,我不認為一定就 會馬上斷裂。就回到鑑定報告,它的力量假設,可能跟 我們的設計條件不一定完全吻合。」等語,由證人黃利 民所證述即可知悉系爭葉片縱使厚度有不足之情事,但 並非不能通過試運轉,惟其耐久性即有問題,因此本件 系爭二工程抽水站不約而同,均三部抽水機組葉片斷裂 即可知悉被告萬象公司提供之抽水機葉片厚度不足,致 其使用耐久性不足,故於保固期間即生損壞。又依證人 黃利民證述:「(剛才證人提到葉片厚度、葉輪骨寬度 ,這是各廠商的knowhow ,不會特別規範,有關強度的 問題,是否就是由廠商履行保固責任?)正常使用狀態 下,如果有葉片強度不足等,就是保固廠商要自己負責 。」等語即可知悉雖設計單位並未對葉片強度作規範, 惟此部分被告二人於保固期間即有應負保固之責任的義 務,但本件被告二人於葉片損壞後且於保固期間內仍拒 負保固之責任,原告因此即需緊急搶修且調度抽排水機



抽排積水,及更換葉片等情,致有本件請求之損失,故 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為如訴之聲明之請求應有理由。 ⑥雖被告萬象公司又爰引證人黃利民之供述主張有不當操 作或水中有雜物可能造成系爭葉片損壞又稱抽水機均已 通過測試並非不堪用…云云,然此部分於前案判決中已 敘明:「本案葉片斷裂實肇因異物及被上訴人操作不當 肇致云云,尚乏實據,不足採取。」因此就被告萬象公 司所質疑葉片係因操作不當及因異物打中所致,已為前 案法院所審究卻未採信,此部分已生爭點效,被告萬象 公司當無從再反覆爭執。再者,就被告萬象公司所稱將 水抽到設計線以下抽水機可能損壞及可能其他雜物因素 造成損壞,此均為被告萬象公司所臆測之內容亦無任何 證據可憑,且與前案判決認定之事實有所出入,被告萬 象公司所辯自無可採。又被告萬象公司提供之抽水機葉 片雖有經過測試,然其使用時間極短均係在保固期間即 生斷裂情事,且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抽水站1 、2 、3 號葉片斷裂時累積運轉時數分別為48、51、91小時,而 系爭大溝支線工程抽水站1 、2 、3 號葉片斷裂、變形 故障時累積運轉時數分別為115 、184 、151 小時,而 相較之下原告嗣後另請其他廠商再行維修之葉片無論係 緊急搶修之葉片(重焊後並未再生斷裂)或緊急採購之 新葉片自102 年底驗收後至今仍維持運轉,且使用時間 長達200 小時以上之時間尚未故障,顯見被告萬象公司 所提供之葉片強度確實有不足之處,且被告萬象公司所 提供之葉片在同一時間即產生六葉片斷裂之事件,如非 該葉片強度不足所致,實難以解釋此現象。
⑦前案鑑定人林阿德技師曾於105 年9 月5 日函復台南高 分院時說明:「依鑄件的澆鑄(鐵水灌注於砂模內)與 流道,澆道,鑄件形狀等均有可當程度的影響,形狀方 正者,其品質當優於形狀彎曲、不規則形狀者,在圓棒 品質可趨於均質,而不規則者,品質則不易控制,如本 案之葉片斷面可由目視看到砂孔,氣孔等即可作為此現 象的印證。所以縱係同一爐水,但在不同的砂模內成型 ,則因氣孔、砂孔等存在與否的差異而不能保證兩者機 械強度會相同。」,而鑑定人於鑑定報書頁8 即曾提出 被告萬象公司之葉片係有砂、氣孔存在(先前台灣省機 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亦有同樣之認定),此部分瑕疵已 屬違反契約規範第11211-4 節所規範「不得有空心、凹 痕或其他表面缺陷而有造成麻點之可能」,亦可見被告 萬象公司之品管係有問題致而衍生本件葉片斷裂的問題




2、被告萬象公司另質疑101 年6 月17日會勘後,通知修復期間 不合理及嗣後未通知被告萬象公司即行高價發包第三人施作 …云云,惟:
⑴、101 年6 月17日會勘當時係因颱風即將屆至,恐超大豪雨 肇生淹水災情,故情況緊急需被告萬象公司即時修護,本 件係被告萬象公司提供葉片強度不足導致短暫時間使用即 斷裂六片葉片,而衍生此一緊急修護情況,惟被告萬象公 司不僅不願修復,更是質疑斷裂問題非產品瑕疵,並否認 係其保固責任,被告萬象公司否認保固責任才為問題所在 。
⑵、至於被告萬象公司所稱在101 年報價葉片修復費用,原告 同意備查…云云,蓋如前所述被告萬象公司已拒絕負保固 責任,因此原告將本案送請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進行鑑定 ,待責任釐清後,由負責任之一方支付維修費用,因此就 被告萬象公司表達維修費用,原告同意備查該費用,但需 待鑑定責任釐清後由應負責之一方負責費用。然經台灣省 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後結論已認係可歸責於被告萬象公司, 嗣後原告一再催促被告萬象公司辦理修復,然遭一再拒絕 ,原告乃發文通知若被告萬象公司不再進場修復將另行辦 理更新採購,因此係原告已一再通知被告萬象公司辦理修 復作業遭拒絕辦理,被告二人未盡保固之責,原告才另行 發包製作葉片,原告並無被告二人所辯未通知修繕之情事 。
3、被告榮城公司應否負連帶責任:
依系爭下宜梧支線工程、大溝支線工程二案之共同投標協議 書約定投標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故被告二 人就該二案應負連帶履行之責,因此本件因抽水機組葉片斷 裂、變形等故障,而需辦理緊急搶修、設備更新等情,所需 費用自得依契約書第16條規定,自被告二人所繳納之保固金 扣除,如有不足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況被告榮城公司 亦就其所被扣之保固保證金向被告萬象公司提出訴訟求償, 顯見被告榮城公司亦認同原告係得動用其保固保證金作為抽 水機組葉片辦理緊急搶修、設備更新等事宜。
4、原告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⑴、本件就原告所主張係基於契約規定第16條保固條款所為求 償,與被告萬象公司抗辯民法第514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有 別,其時效自不適用一年之短期時效。再者本件系爭下宜 梧、大溝支線抽水站新建工程,就被告萬象公司所負責機 械部分,其該部分性質較為接近買賣,故就其所提供之葉



片有瑕疵所生保固責任自無適用承攬時效規定之餘地。 ⑵、另就系爭葉片之瑕疵被告萬象公司依民法第227 條負不完 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該規定求償其時效為15年 而非1 年。
⑶、退萬步言,縱認本件有短期1 年時效之適用(假設語實則 否認),惟原告與被告萬象公司就系爭葉片瑕疵之爭議於 前案判決致殆至105 年12月間始行確定,自應自斯時起算 時效,而原告曾於106 年9 月間發函請求被告二人支付賠 償,應生中斷之效果,嗣後原告於106 年12月間起訴後仍 屬未逾時效。再者,本件若認已逾時效(假設語實則否認 ),然被告榮城公司於遭原告扣抵保固款時亦同意扣抵, 顯見已有承認之情,已有拋棄時效利益之情,故本件被告 二人仍應負給付之責。
5、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有無理由:
⑴、就本件緊急搶修系爭機組支出共3,874,166 元之證明文件 及花費如后列附表所示,另相關支出憑證、結算及驗收證 明可再參閱審計室回復鈞院之資料及原告於108 年4 月30 日函復鈞院之資料及5月3日庭呈資料:
①項次一、二之部分:原告102 年4 月26日發文字號府水管 字第1020050350號函就抽水機故障辦理機組更新及修復事 宜、營繕工程決算驗收證明書就系爭機組緊急搶修共1,25 0,000 元及系爭機組葉片更新緊急採購案共2,287,166 元 。
②項次三之部分:原告102 年4 月29日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1020064935號函就抽水機故障期間所支出相關機器租金、 人工、油料支出共237,000元。
③項次四之部分:原告102 年4 月29日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1020064935號函及102 年5 月25日檔號102/19225 簽呈因 抽水機故障之權責歸屬不明送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花 費共100,000 元。
⑵、又被告萬象公司爭執原告主張緊急搶修費用、及調度移動 抽水機之支出及委託鑑定費用之必要性…云云,然原告係 因系爭葉片斷裂、變形致需辦理緊急搶修,此部分係因該 葉片瑕疵所生,並非毫無關聯性。至於調度移動抽水機之 支出及委託鑑定費用之必要性,亦係因被告二人未盡保固 責任所致,且本件被告二人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責任,就上開費用支出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⑶、上開費用扣除被告二人所繳納之保固保證金1,760,517 元 整後,仍不足款項2,113,649 元,故原告向被告二人求償 金額係有理由。




㈥、並聲明:
1、被告榮城公司、萬象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113,649 元整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萬象公司以:
⑴、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按因可歸責於承 攬人之事由,致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 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未依限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 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又民法第495 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 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分別為民法第495 條 第1 項、第498 條第1 項所明定。此乃基於承攬之性質及 法律安定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是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時, 倘定作人已不得依承攬章節規定行使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時,自不得另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相 關規定行使。」承上,依民法第514 條,定作人之瑕疵修 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經查,縱認被告萬象公司承攬之下宜梧抽水站及 大溝抽水站之葉片斷裂等瑕疵可歸責於被告萬象公司(被 告萬象公司否認,假設語氣),惟原告於瑕疵發見後超過 一年始行使扣抵保固金及求償,被告萬象公司自得為時效 抗辯。依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原告不得另以不完全給付規 定行使。
⑵、依兩造契約第16條第3 款「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 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 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 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 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耗損者,不在此限」,另依 最高法院106 年3 月28日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定作人 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 條第1 項所定之定期請 求修補程序?決定:採乙說(肯定說)。按承攬人具有專 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 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 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 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 條及第494 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 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 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 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 社會資源。」。
①而本件系爭二工程抽水機葉片損壞顯然是不當使用所致, 原告依契約第16條第3 款不得請求修補費用。再者,縱認 被告萬象公司需負修繕責任,原告亦未給予合理修繕期間 ,101 年6 月17日會勘時被告萬象公司表示可更換葉片, 但原告無理要求於二日內即101 年6 月19日修復,顯非合 理期間。被告萬象公司除當場表示不能以焊接修補外,亦 以函文轉知原廠專業意見「不建議以焊補方式修補」並知 會更換一台葉片為美金1,080 元。詎料,同時期原告私自 旋即於101 年6 月18日由三益公司施工,令人匪夷所思, 經閱覽108 年4 月30日雲林縣政府回函所附101 年9 月5 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101 年10月1 日簽手寫註記始知 ,三益公司於101 年6 月18日即已施工,嗣後始補辦招標 ,依原證十二101 年11月30日發票所示以125 萬元高價決 標。更有甚者,102 年7 月17日會勘時發覺三益公司之熔 焊施工失敗,造成失去動平衡而機組震動並影響轉速,因 此需增加校正平衡之費用。101 年7 月20日被告萬象公司 提送更換葉片及校正平衡之施工計畫及價格總計952,720 元,101 年8 月21日原告也同意備查。
②然101 年9 月6 日被告萬象公司至現場施工拆卸後發覺斷 裂葉片已被焊死在軸輪上,無法更換施工。101 年9 月13 日兩造共同會勘後,被告萬象公司再重為提報「整組葉輪 」之價格六組共計2,108,220 元,原告則以102 年10月18 日函同意備查。且被告萬象公司所購置用於更新之整組葉 輪已抵台甚久,惟原告未再指示被告萬象公司進行後續修 復,被告萬象公司損害甚鉅,102 年8 月30日被告萬象公 司行文通知新整組葉輪已抵台逾八個月,但原告仍未有後 續修繕通知。依原證13所示,原告竟再另付款三益公司2, 287,166 元,顯然圖利三益公司。經閱覽108 年4 月30日 雲林縣政府回函所附雲林縣政府102 年7 月27日簽及第二 次發包決算驗收證明書始知,早於102 年7 月當時已決定 不讓被告萬象公司修繕,屬意特定廠商,另以限制性招標 向特定廠商詢價。
③承上,原告要求被告萬象公司於2 日內即101 年6 月19日 前完成修復顯非合理期間,不符契約第16條第3 款規定,



更有問題的是,依被證七簽呈顯示原告早已找好其他廠商 ,於101 年6 月18日已讓三益公司施工,嗣後補辦招標, 以1,250,000 元高價付款予三益公司,此1,250,000 元費 用不得轉嫁被告。遑論三益公司施工失敗損害擴大而再衍 生第二次以2,287,166 元再高價發包三益公司之費用。再 者就第二次2,287,166 元費用依102 年7 月27日簽呈所示 ,原告102 年7 月當時已決定不讓被告萬象公司修繕,屬 意特定廠商,另以限制性招標向特定廠商詢價。被告萬象 公司毫不知情,102 年8 月30日函知原告葉輪殼已進口超 過八個月,仍遲遲等不到原告允許進場修繕的通知。承上 ,原告未給予被告萬象公司合理修繕期間,二次修繕均已 屬意特定廠商,而未合法通知被告萬象公司修繕即逕自高 價發包與第三人施工,依契約第16條第3 款及民法第493 條先行通知修繕之規定,第一次費用1,250,000 元及第二 次費用2,287,166 元均不得轉嫁被告萬象公司。 ④原告主張被告二人不履行保固責任乙節,被告萬象公司嚴 正予以否認。對照被證一至被證七兩造往來函文及簽呈之 時間可知,被告萬象公司並無拒絕修繕,甚至修繕所需之 整組葉輪都已進口在台灣等待,迄今仍閒置。原告主張被 告萬象公司拒絕修繕等語顯與事實不符。
⑶、第二次費用2,287,166 元係導因於三益公司於第一份契約 之履約疏失所致,非可將第二次費用轉嫁由被告萬象公司 負擔。
①依三益公司101 年8 月22日契約第30、31條可知,三益公 司應使工作物整體性能操作所需實際試車靈活、正常且合 於各項設備規範要求。結算驗收證明書亦紀載「結構設計 安全及材料規格品質一概由承包商負責…」然108 年4 月 30日雲林縣政府回函所附102 年7 月26日經費概算書內紀 載「採購時已各有1 部葉片損壞…」三益公司公司之履約 顯未達契約要求。再者,因三益公司第一次施工胡亂焊接 導致動平衡破壞、運轉震動及可能損壞引擎,始導致除葉 片以外尚須連整個輪軸全數更換,承上,三益公司101 年 履約顯然存有疏失始導致再衍生支出102 年10月14日三益 公司第二份契約2,287,166 元,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萬象公 司給付此費用。
②此外,108 年4 月30日原告回復鈞院所附雲林縣政府財務 採購估價書內有「柴油發電機冷卻水箱更新」此項與原告 主張之瑕疵無關。另「葉輪組更新」、「葉輪組平衡校正 」均可證此第二份契約之支出係導因於三益公司第一次融 焊施工方法不當所衍生的修復費用。




③108 年4 月30日雲林縣政府回函所附雲林縣政府102 年7 月27日簽可知於102 年7 月當時已決定不讓被告萬象公司 修繕,屬意特定廠商,另以限制性招標向特定廠商詢價。 對照兩造往來函文可知,被告萬象公司並無拒絕修繕,甚 至修繕所需之整組葉輪都已進口在台灣等待,迄今仍閒置 。原告主張被告萬象公司拒絕修繕等語顯與事實不符。 ⑷、被告萬象公司於本件答辯均係據本案鑑定人之回函或證詞 ,而非依據前案已存在之證據資料,故被告萬象公司於本 件之抗辯自有審酌之必要,被告萬象公司據上開新證據資 料答辯,非爭點效所及範圍,合先敘明。99年7 月系爭二 工程尚未驗收前,原告即要求被告萬象公司無償代操作大 溝抽水站、下宜梧抽水站,當時被告萬象公司發現現場汙 泥量甚鉅,池內汙泥淤塞包住葉輪導致抽水機無法運轉, 需先排除硬化淤泥始得抽水,此情被告萬象公司曾回報原 告。系爭抽水機經試水測試、安裝測試及逾兩年之運轉均 無異狀,至101 年汛期前運轉始發生一次性六台葉片斷裂 ,應為操作廠商使用前未先排除障礙所致。且據知悉系爭 抽水機使用於國內其他工程均可正常使用(製造廠替台灣 廠商製造,掛台灣廠牌後使用於國內抽水工程)。又經證 人黃利民證述可知系爭二工程之抽水機每一台均逐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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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象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益泵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