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6號
ULDV,106,簡上,76,2019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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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林重仁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張榮一之
承受訴訟人 張茂麟 
訴訟代理人 謝素梅 
視同上訴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孫瑋磷 
      張嘉惠 
訴訟代理人 孫文龍 
視同上訴人 陳品叡 

      陳李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視同上訴人 孫讓  
      孫俊朝 
      孫寳財 
      黃秀雀 

      陳華堅 
      孫吉男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坤生 
視同上訴人 孫明達 
被 上訴人 孫銘 
訴訟代理人 李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四頁第十一行中關於視同上訴人「孫坤」之記載,應更正為「孫坤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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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