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居宏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被 告 楊國寬
楊正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